記者吳奕靖、許宥孺/高雄報導
台北一名陳姓男子在2017年貸款636萬買下保時捷911GT3,原本以為放租1天可以爽拿3萬5,未料車出租後竟遭到蔡姓承租人賤價盜賣給高雄一家車商,陳男一狀怒告購買車商應該返還車輛,原本在一二審都判車商敗訴,不過歷經3年,最高法院判決購買車商贏了,也就是說,原車主陳姓男子必須歸還車輛。
▲遭盜賣的保時捷911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2017年12月30日,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買了保時捷911GT3,總共花了636萬,而其中還有400多萬是貸款,光是貸款每個月就要繳7萬塊,所以他才想到要放租,賺取1天3萬5的租金,隨後把車子交給一名季姓租賃業者放租賺租金,但才沒幾天,季姓租賃業者向陳男表示,車子遭到蔡姓承租人租到高雄以490萬盜賣。
陳男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購買車輛的王姓車商應該要還車,一二審法官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所以陳男依法可在2年內請求王姓車商返還車輛,因此判陳男勝訴。
▲高雄王姓車商委託的單文程律師。(圖/記者吳奕靖攝)
不過王姓車商不滿,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整起案件歷經3年,最高法院現在判免還車,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陳姓車主把車租給了蔡姓男子,蔡男是直接占有人,所以把車給賣了,購買的王姓車商是善意購買,雖然蔡姓承租人無權利賣車,但是王姓車商依照民法第801條以及948條還是拿到車輛所有權,所以判決王姓車商勝了,陳姓車主必須要歸還車輛。
記者詢問陳姓男子,面對這樣的最高法院判決,陳姓男子表示會忍痛先把車輛交還王姓車商,後續會再尋求其他的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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