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涉嫌挪用資金,二審判刑7年6月。(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華南銀行前襄理張秀米,因翁姓丈夫經營的公司出現財務問題,竟在14年內挪用他國中老師在內的21名存款大戶的存款約1億1千餘萬元,不法所得均流向丈夫的公司內。檢調單位去年依照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提起公訴,一審將張女判刑7年4月、丈夫判刑8年半。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判張女7年6月,翁男也加重判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女於1992年底,就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辦事處擔任試用助理員,辦理存匯業務。2005年轉任理財專員,隔年轉任分行理財業務人員,2015年調升為該分行襄理,主管個人金融、存匯作業等業務,又於2016年調派至華南銀行南勢角分行擔任襄理,曾主管存匯、個人金融及理財等業務,其後於2018年轉調新生分行擔任襄理。由於她深耕客戶多年,還被同事戲稱為「土地婆」,擁有豐富的人脈。
但她的翁姓丈夫因設立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資金周轉,張女竟利用職務之便,自2005年起,就假借推薦客戶投資為由,替客戶偽填取款條,挪用她經手的21名客戶存款。總計14年來,陸續挪用包含她國中老師在內的21名客戶資金,全都用以填補丈夫公司營運的資金缺口。案經華南銀行內部查帳發現後,報請檢方偵辦,檢方對張女、丈夫2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犯罪所得高達1億1137萬4428元,依照多個《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侵占罪」等罪,將張女判刑7年4月、翁男判刑8年半。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張女夫婦有罪,考量張女實行犯行期間甚長,手段相較於一般詐欺、侵占之人所實行之行為巧妙,且具反覆性,造成華南銀行與存款遭挪用人之損害,其犯行所造成之結果不法、行為不法非輕,高院改將她判刑7年6月。至於翁男部分,高院也做出加重,但因部分罪行屬二審定讞,高院認為應等全數確定後,再由檢方聲請訂應執行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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