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男持長槍攻擊,差點殺害無關路人。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縣邱姓男子發現前妻脖子上有吻痕,他懷疑前妻交男友而發生爭吵,前妻憤而離去,邱男騎車找尋時,懷疑路邊車輛怠速、在車上看臉書直播的藍姓男子就是小王,竟朝車輛開槍,差點殺死藍男。最高法院認定邱男犯下殺人未遂罪,24日將他判刑5年8月定讞。
判決指出,邱姓男子為當地的排灣族原住民,與前妻伍姓女子離婚。伍女2018年7月晚間10點半左右回到2人的住處,邱男發現伍女脖子上有紅腫,懷疑是2處吻痕,因此打翻醋罈子,質疑前妻已經另交男友。2人大吵,前妻不滿,跳上機車後離去。邱男等候1個多小時,也騎車外出找人。
而藍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剛好停在路邊,他將車輛怠速並在車上觀賞直播。邱男懷疑前妻可能與小王在車上翻雲覆雨,因此醋勁大發,返回家中取出平日打獵用的長槍,回到藍男的車輛駕駛座旁,直接對準駕駛座射擊。鋼珠子彈射穿車輛左後車窗玻璃,直線射入坐在駕駛座的藍男左上臂膀,貫穿左胸,從左下巴處射入,最後卡在下巴內。藍男經送醫後撿回一命,檢警隨即逮捕邱男,查扣長槍,並依照「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邱男雖坦承犯行,但辯稱以為前妻在車上,當場激於義憤而開槍。一審法院不採信,認為根據「義憤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義憤」是指在不義行為當場所激起的反應,當時被害人車上並無激起邱男義憤的不義行為;此外,邱男從看到汽車再返家、取槍、裝彈、回到汽車旁,也不符合「當場」的要件,故不該當本項犯罪。一審將他判刑6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邱男承諾賠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也同事倘被告賠付完畢就同意原諒被告。高雄高分院因此予以減刑,改判5年8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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