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族注意!預售屋新制元旦上路 公設、停車位不計算土地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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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審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審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其中聚焦在預售屋的停車位明年元旦起不列入土地持分,契約未符合條件者最高罰50萬,預計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消保處指出,本次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以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得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之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係「約定專用」之概念,非屬「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得多分配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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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說明,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係登記於「共有部分」;預售屋地下層之共有部分包括「停車位」及「其他項目」兩大部分;為規範地下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應將「其他項目」之面積扣除,始能正確計算「停車位」面積。

陳世元提醒消費者,預售屋交易金額甚高,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避免發生消費爭議,損害自身權益。若遇有契約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也表示,一旦明年起還有預售屋契約違反相關規定,會先令其限期改善,若未改善的話可以再依消保法3萬元至50萬元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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