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岸出版品寄台需申請? 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  。(圖/記者李毓康攝)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 。(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政錄/台北報導

北市府「童書染紅」風波後,資深媒體人徐宗懋日前在媒體上撰文稱,大陸出版社定期寄給他的雜誌,被海關通知須向文化部申請,拿到批函才能取書,直指「文化部不是審查部。」對此,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24日表示,對於大陸出版品來台的管理機制與作業流程,本會尊重主管機關依法、本於權責做出處理。

事實上,台灣自1999年廢除《出版法》後,原則上出版品都不需要在送審,惟兩岸關係條例中,仍設有大陸許可辦法,雖多年不輕易動用,但近期台北市立圖書館購童書《等爸爸回家》,被踢爆是大陸「大內宣」、美化文本後,文化部也引述條例,明確表態「不得發行。」

▲▼文化部長李永得說明公視董監事審查會議。(圖/記者林育綾攝)

▲文化部長李永得。(圖/記者林育綾攝)

對於資深媒體人徐宗懋表示,現在連「山東畫報出版社」自1999年起,定期寄來給他的《老照片》雜誌,也突然變成要接受「事先審查」,邱垂正回應說,若相關人士有不同看法,應透過立法院推動修法程序。

邱垂正進一步表示,該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已運作將近30年,對於大陸出版品來台的管理機制與作業流程,本會尊重主管機關依法、本於權責做出處理。他強調,相關規定「並不是一個新的東西」,而是政府本應依法行政,讓社會能夠了解。

邱垂正提到,台灣自由、民主,廢除出版法可說是台灣民主深化的一個里程碑,但是大陸持續對台進行統戰、步步進逼的各種情狀也還存在,依法行政有其意義。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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