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高雄報導
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遭性侵殺害,震驚社會。橋頭地檢署今天以殺人罪嫌起訴梁嫌,消息傳回阿蓮鄉老家,里長接受電訪時表示,家屬心情非常的糟糕,求處死刑早在預料之內,家裡也沒錢可以交保,機車行也因此沒生意上門,2夫妻目前都外出找工作,更希望外界不要再打擾,還給他們一家平靜的生活。
▲擄殺性侵馬國女大生偵查終結記者會。(圖/記者吳世龍攝)
回顧這起震驚社會的案件,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24歲女大生,在10月28日晚間,從學校獨自返回租屋處時,遭梁育誌擄走,先性侵後殺人,並棄屍於高雄阿蓮山區!梁男供稱,他將鍾女擄上車時,對方還有呼吸心跳,他準備將對方載往他處的途中,才發現鍾女竟已身亡,慌亂之下,他才載屍亂繞19小時,最後將屍體棄置於大崗山。
警方隨即根據線索逮捕28歲梁男,梁男 9月30日時曾在同一條台鐵便道試圖擄走女大生,但因對方尖叫抵抗而失敗,10月28日晚間近9時,他見到落單的鍾女經過案發地點,便拿出從家中帶出門的麻繩,從後方緊緊套住鍾女頸部,並將她拖到一旁無人暗處猥褻。
梁男當時向警方供稱,當時他將鍾女擄上車時,對方還有心跳,是到要將其載往他處時,突然發現鍾女竟渾身癱軟、毫無反應,一探鼻息之後驚知對方已無呼吸心跳,他慌亂之下,將屍體塞入後車廂,開車在台南、高雄等地亂繞19小時、長達200公里路程,最後在高雄阿蓮區大崗山一處山溝,將全身只穿一件內褲的鍾女棄屍荒野。
原先梁男矢口否認有性侵鍾女,但驗屍結果指出,鍾女身上留有生前曾遭性侵的跡證,他這才啞口無言,坦承先性侵後殺人。另外,檢警進一步調查後發現,梁男犯案後還曾盜用鍾女的手機支付800元加油費。
依據起訴書內容指出,梁嫌涉犯刑法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嫌、遺棄屍體罪嫌。至於梁嫌案沒有精神病史,也沒有精神疾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可知,被告並無認知功能異常或心智缺陷問題,亦未曾被診斷為精神障礙疾患。梁嫌警詢及偵查中及橋頭地方法院羈押庭時,就案發當時情境與其強制性交殺人等行為相關之問題均能供述。不符合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另外,檢方認為梁嫌為滿足私慾,其於隨機挑選落單長榮女大生性侵未遂後,非但未有任何反省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再性侵殺害,且以繩結勒頭、毆打無反抗能力長榮女大生,使用此等令人髮指之凌虐手段,無理、任意剝奪無辜性命,完全無視過程中對方哭喊求饒之行為,且被告於偵查中未曾主動表示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歉意或有悔改之意,僅不斷詢問已身會遭判刑多重或是否會被引渡到馬來西亞等關係自己權益事項,更顯見被告毫無悲憫同理之心。
檢方偵訊,梁嫌陳述之所以會犯下本案,係先前留有遺書,有債務問題所以想上吊自殺,因此想在輕生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等語,檢方認為被告不僅不珍惜自己之生命,甚且欲在輕生前戕害無辜性命,漠視生命權。
檢方偵查發現梁嫌就讀國中及高中學生輔導資料紀錄表等內容可悉,被告自國中起即有非行及前案紀錄,直至本次再犯性侵未遂及性侵殺人之罪刑。足認相關學校輔導及刑事矯正之作為皆不足平復被告個人對於性犯罪之衝動,且其手段惡性一次較一次為甚,直至本次竟再犯戕害無辜性命之犯行,是實難認被告個人有何再行矯正的可能。
梁嫌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在靜態因素評估表(static-99)評分為中高危險程度,但考量其人格特質、壓力因應技巧薄弱,其性侵害再犯之可能性調整至高風險,以上證據均足認被告實無矯正之可能,無從認被告尚有施以監獄教化而促其改過遷善可能,而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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