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獎人體攝影師拍攝17歲未成年女模裸照挨告,遭法院判刑。示意圖。(圖/123RF)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曾獲獎的吳姓人體攝影師,找上17歲裸體模特兒小婷(化名)等人到旅館裸拍,卻因為拍攝過程遭質疑伸鹹豬手挨告,吳男妨害性自主部分雖獲不起訴,但拍攝少女裸照事證明確,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1年2月、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裸體模特兒小婷2018年時僅17歲,同年9月、10月先後在網路上認識25歲余姓婚紗攝影師、23歲周姓兼職婚紗攝影師以及40歲高姓攝影師3名男子,分別約到台南、台中旅館拍攝裸體照片。有人還將作品打馬賽克,放上個人IG供網友瀏覽。
現年27歲,家住北市的吳姓人體模特兒攝影師,去年11月間也透過網路社交平台Instagram(IG)認識小婷,兩人相約2日後到台中市某飯店裸拍,在不違背意願情況下,吳男拍攝多張小婷裸胸、下體等照片,並將照片上傳到2人LINE對話框的相簿內,供雙方下載瀏覽。
殊不知,小婷跟另2位一樣未滿18歲的裸拍女模聊天時,聊到吳男拍攝時疑會用手碰觸隱私部位,引發共鳴。小婷決定報警,警方循線將吳男連同其他3名男攝影師一併送辦。
妨害性自主部分,檢方認為事證不足,將吳男不起訴。其他3名男攝影師,遭台中地院認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部分各處1年2月,余男放上IG再加重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均緩刑2年,3人需各別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動或繳付公庫5萬元。
吳男雖承認知道小婷17歲,也有拍裸照,但否認犯法,他辯稱自己是從事人體拍攝創作的藝術家,並非拍猥褻照,且持續有以此等人體藝術照參展,其律師也說,吳男未針對性器官或胸部拍攝,所拍照片極具藝術感,故非猥褻照;他是人體攝影藝術家,所攝照片均與裸露有關,自應無罪。
但法官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中的「猥褻」,是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所稱「猥褻行為」是指除性交外,凡違背善良風俗之一切色情淫慾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而言。
吳男用數位相機拍攝小婷身體私密處照片,以一般社會觀念「應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也足以滿足吳男自己的情色慾望」。且即使吳男是曾獲獎的人體攝影藝術家,小婷是模特兒,依然觸法。由於小婷無意願和解,最後依製造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吳男1年2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吳男與檢察官均不服上訴,檢察官認為不宜給予緩刑,吳男則認為判太重。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妥適,且吳男原本都否認犯行,到二審才心存僥倖轉念坦承,因此增加緩刑條件,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支付公庫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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