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參與國民法官模擬者,因審理過程中看到血腥照片,表示以後不想當國民法官,這個問題必須設法解決。(圖/視覺中國)
為因應國民法官於兩年後實施,各地院正緊鑼密鼓舉辦模擬審判。而已有參與國民法官模擬者,因審理過程中看到血腥照片,表示以後不想當國民法官。只是擔任國民法官是屬法定義務,無法拒絕,但法庭所必須面對的血腥照片或影像,又該如何防止國民法官們可能因此產生創傷後症候群產生呢?
2023年1月1日開始,只要是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就須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來審理。而在2026年1月1日後,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案件也適用《國民法官法》。因此《國民法官法》施行初期,完全集中在侵害生命法益的案件。
年滿23歲且受過國民教育以上者,除非有法定不得擔任,如受有期徒刑、被褫奪公權,或為司法人員、法律專任教師等,都有成為國民法官的資格。至於各地方法院在每年9月1日前,須完成此一年度轄區內的備選國民法官名單,並為通知。而在遇有須適用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時,便從中隨機選出一定數量的候選名單,並通知於一定期日至法院接受選任。除非有正當理由,若經通知不到場,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來到了選任期日,候選者必須接受檢察官、律師的詢問,以決定保留或剔除,即所謂Voir Dire(tell the truth)程序,而檢察官及律師各有4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候選者面對詢問若不據實回答,也會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一旦被選為正式國民法官且宣誓,若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審判或評議者,亦須擔負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此,擔任國民法官,很明顯是人民的義務而非權利。
但若在審判期間接觸諸多殘忍與血腥的照片或影像,並因此得到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可否向國家請求賠償呢?以我國國民法官沿襲於2009年施行的日本裁判員制度來說,日本確實曾發生如此情況,並因此請求國家賠償,但日本最高裁判所最終皆以此為人民的法定義務,國家並無不法侵害而駁回。
是否我國未來也可能會如此,若果如此,就可能出現候選者動輒以《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5、8款,即以執行國民法官會影響身心健康或生活困難為拒絕,致造成辭退率偏高,這必與選任須融合多元目的相違背。
或許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較為血腥、殘暴等的畫面或照片,可直接由審判長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9條第1項,以無調查的必要直接裁定不出示於法庭。但關於這些影像或照片弱涉及犯罪事實的成立,以無調查必要而排除,實嚴重有違證據裁判原則,似乎僅能以馬賽克或黑白影像來處理。
但如此卻明顯有違直接審理與真實發現原則。尤其於殺人案件,對於殺人事實往往未爭執,僅在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因此關於犯罪結果,如被害人所受刀傷的數目與傷口深度等,都將影響有無責任能力與量刑的判斷;更何況,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畫面血腥就無證據能力,必須以改造方式提出於法庭之明文。凡此種種,都是現在必須謹慎思考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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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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