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長被依法判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pixabay)
記者郭世賢、戴若涵/新北報導
金山財神廟財務長黎清美利用職務之便,竟將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神廟土地占為己有,接著再賣給金山財神廟,不法獲利1480萬元。法院審理後,依照業務侵占罪,將黎女判刑2年6月,並沒收14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由於金山財神廟香客快速增加,前主任委員鄭楠興、財務長黎清美等人決定購地擴建,但由於廟方打算購買的10筆土地都是農牧用地,依法不能登記在財神廟名下,於是由鄭擔任買受人,2008年以3700萬元的價格購入土地,並約定由鄭男指定土地登記名義人。由於購地過程中一名劉女曾先墊付300萬元的款項,又向農會貸款1200萬元,鄭男最後與黎、劉簽立合意書,約定將土地借名登記在2人名下。
沒想到黎明知自己只是借名登記人,2011年間竟以所有人自居,偷偷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7筆土地再出售給金山財神廟,並利用財務長的職務之便,用財神廟帳戶分兩筆匯款260萬、1220萬到自己的帳戶內,不法獲利1480萬元。
基隆地方法院勘驗各項事證後,認為鄭女身為財務長,非但未恪盡職守,反而利用其職務侵占金山財神廟之財產,犯後還狡辯,毫無反省悔改之意,考量她無前科,審理後依照業務侵占罪將黎女判刑2年6月,另外,從財神廟匯出的1480萬元,也要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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