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34歲的小寶(化名)在5歲時經歷雙親離婚,父親阿強(化名)隨即扔下他離開,之後別說是給付生活費用,連最基本的聯繫都沒有,直到去年為了討要扶養費,兩人才相見。他不滿自己「空白的28年」都沒有父親陪伴,如今卻被要求每月給付1萬9000元的扶養費,因此希望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並在日前獲得法官裁定准許。
▲小寶5歲時就被父親「丟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妻子是在1991年12月間離婚,當時小寶年僅5歲,過了這麼多年,他因為生病中風,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法工作也沒有財產,已經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這才決定提告,向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要求支付每月1萬9000元的扶養費。
而小寶反控,父親與母親離婚之後,就丟下他離家出走,「我從小是由爺爺、奶奶扶養,他們過世之後,是姑姑接手把我帶大」,這段期間父親從未付出關心,別說是幫忙支付生活費了,甚至連主動聯繫都沒有。
小寶的姑姑也出庭證稱,孩子在雙親離婚後是由她和年邁的爸媽照顧扶養,阿強其實早在離婚之前就把孩子丟下,從未盡過任何照顧之責,也沒有寄錢回來,父子倆直到去年才再度重逢見面。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比對雙方以及證人證詞後,認定阿強確實沒有在小寶年幼時提供任何實際的照顧,離家28年從未主動聯繫、關心,可見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反過來要求小寶擔起責任,顯然有失公平,最終裁定駁回父親的告訴,同時免除兒子對他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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