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偷渡案宣判!10人判7月至3年 2未成年人獲不起訴

▲▼12港人偷渡被拘深圳 家屬出面提出訴求。(圖/路透社)

▲12港人偷渡被拘深圳,家屬出面提出訴求。(圖/路透社)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12名香港人涉嫌偷渡台灣案30日宣判,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指出,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被判有期徒刑3年,處罰金2萬元(人民幣,下同),被控同罪的喬映瑜則判有期徒刑2年,罰款1.5萬元。

涉及偷越邊境罪的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及郭子麟,各判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另外,有2人因未成年,獲不起訴,將依法遣送出境。

鹽田區人民法院表示,鄧棨然、喬映瑜今年8月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於23日凌晨分別聯繫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兩名未成年人,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

法院指出,12人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台灣,於8點多於廣東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一行人被依法拘留,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渡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

法院提到,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屬於從犯,可依法減刑,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還說,12人中有2名屬於未成年人,獲不起訴,將依法遣送出境,交予港警處理。

法院也強調,部分港籍與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的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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