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百餘抽砂船包圍馬祖越界作業。(圖/翻攝自Facebook/洪申翰)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案、《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案,加重違法越界抽砂刑度,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最高達新台幣1億元。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大陸籍抽砂船「侵門踏戶」,屢在金門、馬祖海域及台灣淺堆(又稱台灣灘)非法抽砂的嚴重問題,因此行政院指示經濟部及內政部同步研修土石採取法第36條、專經法第18條規定,前者適用於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告的禁止及限制水域(金門、馬祖地區)、內水及領海;後者則適用專屬經濟海域(台灣淺堆)及大陸礁層,針對在上述海域範圍盜採砂石的行為,加重其刑度及罰金,嚴懲不法份子,以收嚇阻之效。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正專經法第18條第2項,主要是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考量犯罪用的船舶或機械設備,因噸數鉅大、保管困難,亦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因素,故一併增訂同條第3項規定,經判決沒收確定後,除可拍賣或變賣,地方檢察署亦得視具體個案中,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報准方式,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以加速沒收物的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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