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姓男子陪同許姓女子到美國接受胚胎植入,生下龍鳳胎。(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趙姓男子2014年間收取某位未婚的女子30萬元,幫助女子到美國人工受孕,產下龍鳳胎,趙男被依照違反《人工生殖法》的「居間仲介買賣生殖細胞罪」起訴。一審判處趙男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31日駁回檢方上訴,趙男無罪確定。
這起罕見的案件,是因為台灣《人工生殖法》規定,若想要進行人工生殖,必須是夫妻,且經檢查符合不孕症或重大遺傳疾病等等條件者,才能在國內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因此,若為單身女性,在我國法規下不能進行人工生殖。而本案乃許姓女子因透過廣告,支付1萬美金(約新台幣30萬元)給趙男,選定捐精者的精子後,到美國診所中進行手術,最後帶著胚胎回到台灣,順利產下龍鳳胎。
檢方認為趙男收取的費用,有觸犯《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之虞,因此提起公訴。但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處趙男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趙男否認犯罪,他表示,移民美國已經30多年,發現亞洲許多國家有很多人需要人工生殖,卻礙於各國法律的關係而不能進行。於是他刊登了廣告,開始協助想做人工受孕的華人來美國,在合法、有名的加州洛杉磯HRC生殖醫學中心就醫。而收取的費用,是用於張羅食宿、接送、簽證等事務,並非居間仲介購買受精卵的對價。
此外,許姓女子也曾出庭作證,表示自己上網找到趙男,並透過趙男的翻譯,再連絡上美國洛杉磯 HRC生殖醫學中心的醫師。一開始經由視訊軟體做線上評估,接著由趙男幫她在美國的精子銀行網站註冊,她付給網站100美金(約新台幣3000餘元)後,就可以看到所有捐精者的資料,包括身高、體重、種族、職業、疾病史、小時候的照片,最後再選定捐精者。許女表示,之後透過趙男的安排,她就飛到美國進行手術,包含取卵、植入等等,過程都由趙男陪伴。等手術完成後,她還在美西多停留了一個多月遊玩,最後才返台待產。
綜合以上供詞,高院認為趙男收取的費用,並無居間的佣金性質,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決趙男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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