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審判長許宗力宣示釋憲結果。(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規定,性侵犯若經評估有再犯之虞者,須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之虞顯著降低,才可出獄。大法官31日做出警告性解釋799號解釋,認為制度原則上沒有違憲,但未設定最長治療期限則有違憲之虞;另外制度內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則屬違憲,2年內必須檢討修正。另外大法官也強調,刑後強制治療必須與刑事處罰制度區隔,所以強制治療制度必須3年內全面調整改善。
本案因台中男子盧恩本,多年前犯下乘機猥褻罪、幫助詐欺罪及侵入住宅罪,被判刑3年5月定讞,入監服刑。但因刑法等規定,盧男被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送進病監接受強制治療,也因相關規定並未設限,讓盧男在監獄中多待了9年,今年9月間才被評估為風險顯著降低,才獲得出獄。另外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及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另外2名也被強制治療的當事人,認為相關規定未設治療年限,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在31日作出釋字799號解釋,此號解釋為罕見的「警告性解釋」,雖未宣告《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違憲,但明確訂出3年的時限,要求各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改正。
本次解釋最主要引起爭議點,在於不限制最長強制治療時間,實務上可能造成以治療為名、行無限期關押的問題。而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有效調整改善。」
另外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大法官認為雖然解釋標的《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並無違憲,但《刑事訴訟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卻漏未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或委託辯護人表示意見,此部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
最後大法官認為,因「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實際上就是等同某種刑罰,「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所以才要求相關機關在3年內,通盤檢討調整,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之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之意旨。大法官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更明確表示,「三年之內一定要能夠完整檢討,將整個刑後強制治療與刑事的處罰有一個明顯的區隔,如果沒有辦法達到明顯區隔的要求,那麼三年後如果有新的案件來聲請解釋,不無可能,大法官以後可能會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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