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傑、花花分別被依法判4月、3月徒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雲林報導
一名男子「阿傑」(化名)與其女友「花花」(化名)分別媒介外籍女子來台,與不特定男客從事脫衣陪酒、猥褻行為,並從中抽取傭金。對此,雲林地院審理後,依法判阿傑4月徒刑、花花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傑、花花分別基於共同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聯絡3名越南籍女子與觀光名義入境後,讓上述3人在不特定的小吃部、卡拉OK從事脫衣陪酒、與男客猥褻行為等。坐檯費則會以每2小時為1節,每節新台幣1200元,而小姐可從中分得700元報酬、小吃部抽成200元,其餘300元則由阿傑所有。
警方持搜索票到某小吃部搜索時,當場查獲某名小姐正在執行脫衣陪酒,之後又循線將阿傑、花花兩人逮捕到案。對此,法官審理後,依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對阿傑判處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並對花花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扣案之行動電話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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