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宏被依法判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宜蘭報導
一名男子「阿宏」(化名)雇用一名王姓男子作為其員工,兩人共同媒介店內的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並從中抽取傭金。對此,宜蘭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其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宏與王男2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苗栗某店內讓店內小姐為不特定男客進行性交服務,而其費用為每次新台幣1300元至1500元,而店家抽成800元後,其餘則歸接客小姐所有。
王男則負責在現場接待客人、收取費用,而整起事件直到王男某次攬客時,恰巧招攬到喬扮為男客的員警,並將員警帶入房內收取1500元現金。等到房內的小姐準備開始進行性行為時,警方則立即表明身分,並於另一房間內扣得16個保險套、潤滑劑1條、現金13500元。
對此,法官認為,阿宏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行為,對社會風氣造成不正影響,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經營時間非常,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後,依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判處他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追徵期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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