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吳姓男子前年5月間清晨在龜山區某處空地,隨機發現女子落單熊抱拖往巷內以手勾住頸部摀嘴,欲強行親吻與襲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吳姓男子前年5月間清晨在龜山區山鶯路某處空地,隨機發現女子獨自停放自行車,悄悄尾隨熊抱強行拖入巷內,以雙手勾住頸部摀住嘴巴,,隨後欲親吻與襲胸時,女子奮力掙脫大聲呼救,吳男落荒而逃,龜山警方循線逮捕吳男送辦,檢方依強制、傷害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已私下與受害女子達成和解撤回傷害告訴,法官依強制罪判處吳拘役40天,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2歲的吳姓男子在2018年5月28日清晨5時許,在龜山區山鶯路某處空地巷弄內,見女子獨自1人將自行車停放巷弄,悄悄從女子後方熊抱,徒手勾住女子頸部,摀住嘴巴防止脫逃呼救,強行拖行至巷內,造成女子左下唇紅腫、右大腿黑青等傷勢,吳男欲親吻女子嘴唇,並欲撫摸其胸部等處,女子奮力反抗掙扎並大聲呼救掙脫,吳男嚇得落荒逃逸。
龜山警分局受理女子報案,調閱沿線監視器發現吳男涉嫌重大,循線在新北市鶯歌區吳男住處將其拘捕到案,桃檢複訊後依強制、傷害罪嫌起訴,並建請地院從重量刑。
吳男在地院審訊時坦承犯行,造成女子左下唇紅腫、右大腿黑青等傷勢,但傷害係告訴乃論之罪,被害女子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官另根據警方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與女子就醫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等資料佐證,足認吳男隨機擄人犯案,侵害被害女子之人身自由,法官依強制罪判處吳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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