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家庭主婦因為涉犯傷害案件挨告,出庭時卻當著法官的面連罵兩次「變態」,反而害自己再吃上一次官司,挨告妨害名譽,最終被雲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全案仍可上訴。
▲林女在法官面前罵人,卻害到自己。(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林女因為涉嫌傷害小清(化名)等案件,被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2020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第一次公開審理,她卻因為心生不滿,竟然在法庭上連罵小清兩次「變態」,結果前案還沒結束,她又因為罵人再次挨告。
雲林地院法官認為,「變態」一詞依照一般客觀的人際交往及溝通用語,確實包含輕蔑、羞辱之意,客觀上足以使挨罵的人感到難堪與屈辱,屬於貶抑性的言詞,加上林女是在公開審理期間當庭脫口而出,來院的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顯然已經達到「公然」的程度。
法官接著指出,林女只是因為不滿挨告,審理期間又發生爭執,一時情緒激動才會罵人,可見她的理性溝通及自制能力不足,進而導致小清受到相當程度的精神損害,雖然她起初不肯坦然認錯,但後來有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到她家中還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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