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擾人清夢者若影響他人因長期無法安眠而引發情緒憂鬱、焦慮等對健康有害之調適疾患,可能身犯傷害及強制罪。(圖/視覺中國)
據報載,某甲自搬遷至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住處旁後,即長期於深夜至凌晨時分,甚或整日以大力敲打鐵門、木桶或發出吐痰聲音等方式製造噪音,影響鄰居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導致他們長期無法安眠,而妨害其等居住安寧之權利,且其四人均因上開長期噪音滋擾問題而出現情緒憂鬱、焦慮、緊張及頭痛等調適疾患之傷害。
案經四人提出傷害、強制罪等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某甲確涉犯傷害、強制罪嫌,事證明確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審理後,亦認某甲所涉傷害、強制等罪證已明,判決有期徒刑6月。但你知道,為何本案中的某甲怎麼會構成傷害與強制兩項罪責的嗎?
《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睡眠是人的基本需求,若任意加以剝奪或干擾,可能造成人之身體或健康遭受傷害,導致情緒不穩定、憂鬱、壓力、焦慮、免疫力降低、記憶力衰退、邏輯思考及理解能力降低、工作效率下降等後遺症,此亦為一般人所知悉,而某甲竟長期於深夜至凌晨時分,甚或整日,大力敲打鐵門、木桶或發出吐痰聲音等製造噪音,影響其鄰居,導致其等長期無法安眠而引發情緒憂鬱、焦慮、緊張及頭痛等,對健康有害之調適疾患。
因此,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後,均認某甲客觀上雖無實際造成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身體受有諸如擦傷、挫傷、瘀青甚至骨折等之傷害,但卻已使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健康」受損,已符合上述《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另某甲之製造噪音行為,亦已符合《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構成要件之「強暴」定義,並導致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等人長期無法安眠,而妨害其等居住安寧之權利,故判決某甲此兩罪均成立。但因某甲以一製造噪音行為觸犯傷害及強制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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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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