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歐陽蓁珠詐領助理費被判9月。(圖/翻攝自歐陽蓁珠臉書粉專)
記者李忠憲、唐詠絮/台中報導
彰化資深女議員歐陽蓁珠自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間,以每月2至4萬元不等薪資聘楊婦擔任公費助理,事實上每月只付1萬2000元,剩餘的薪資款項要求她從帳戶匯回,交給歐女的助理丈夫楊男,一審認定楊男因在外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歐陽蓁珠為規避遭扣薪,將要給丈夫的薪資灌給楊婦再私下取回,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歐陽蓁珠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判太輕應改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污重罪來判,但二審不認同,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指出,歐陽蓁珠明知僅以每月1萬2千元之薪資,及每年2萬元之春節慰勞金,聘用楊婦擔任助理,卻仍與楊婦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於2011年1月19日、2013年5月1日及2014年12月25日,3度提出楊婦公費助理遴聘表,不實提報薪資為4萬元、2萬4千元及2萬元,使議會承辦人登載於「議員助理人員清冊」公文書內。
歐陽蓁珠、楊婦坦承有浮報助理薪資之犯行,二審台中高分院依據相關證人證述、丈夫楊男參與議員服務的照片等,認定楊男於歐陽蓁珠當選議員後,確實擔任其議員助理,另經查,楊男於1997年即有積欠250 萬元債務,並遭強制執行,可以認定歐陽蓁珠確有可能因楊男積欠債務,存款恐遭法院強制執行,而將要支付楊男的薪資款項,浮報在楊婦的薪資上,並在楊婦將助理費匯回歐陽蓁珠兒子的帳戶後,以現金支付薪資給丈夫楊男、楊婦。
二審認為,檢方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歐陽蓁珠、楊婦涉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污重罪,但歐陽蓁珠身為縣議員,負有監督縣政之權責,對自身守法應有更高要求,竟為規避丈夫楊男免於薪水遭強制執行,灌薪給楊婦浮報其薪資再繞一圈取回,致使公務員為不實之記載,且前後為3次犯行,實有不該。
二審審酌歐陽蓁珠、楊婦犯後均坦承犯行,歐陽蓁珠為縣議員較居於主導地位、楊女擔任助理為受指示地位等情形,認為原審判處歐陽蓁珠有期徒刑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判處楊女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均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等刑度均屬適當,因此駁回檢方上訴。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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