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我國未來的重大商業紛爭解決機制產生重大變革,但已發生的重大商業事件又該怎麼適用呢?(圖/視覺中國)
《商業事件審理法》即將施行,將「智慧財產法院」和「商業法院」合併成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有學者先進因其高院等級的屬性,將其簡稱為「智商高法院」,且由於本法引入諸如專家證人、商業調查官、當事人查詢制度等訴訟促進及真實發現的軟硬體革新措施,不難預期將對我國未來的重大商業紛爭解決機制產生重大變革。但是,已發生的重大商業事件又該怎麼適用呢?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9條規定了「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這段文字,同時立法理由提到「本法所定商業事件之審判制度採行二級二審程序,商業法院定位為第一審法院,若於本法施行後仍受理地方法院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案件,顯非妥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尚未終結,而屬本法所定之商業事件,仍由各該法院依原定之程序終結之,如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亦依原定程序終結之」,此即訴訟法中的「審判管轄恆定原則」。
舉例言之,若已經發生的事件已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當事人於《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後欲提起上訴,仍應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不能改向智商高法院提起,否則就會讓智商高法院身為第一審的審級設定混淆為第二審。
然而,以越快協助當事人釐清真實、越容易定紛止爭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地方法院或其他高等法院,都應是較重視釐清事實的事實審,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同,如果各方都同意智商高法院配置的軟硬體革新制度對釐清事實有幫助,且地理位置的改變並未對雙方當事人造成困擾,理論上在當事人皆同意的前提下,由一般高等法院移送到智商高法院審理,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更有利。
另外,立法理由沒有列舉到的情境,像是《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時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的重大商業事件,若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再次調查相關事實時,最高法院可依職權改發到智商高法院,或經當事人聲請或同意改發到智商高法院,不無疑問。
按《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9條文義及管轄審判恆定原則來推論,不行的機率較高,但再次回到重在釐清事實以快速解決紛爭的觀點,既然智商高法院才有這些新穎的軟硬體配置來協助事實認定,當事人雙方也不認為地理位置的改變會有困擾,是否也沒必要拘泥智商高法院第一審兼高等法院的原始設定,更能快速解決重大商業爭議,值得討論。
國際貿易型態向來隨著科技的演進而蓬勃發展,重大商業事件在事實認定的層面常是最需被重視的一環,尤其是一方當事人非我國企業時,更容易顯得事實審法院在我國境內的地理位置是否變更,不會是重要因素。就以病患的例子來說,好不容易等到外國新藥於我國核准了,若客觀研究證據顯示其幫助到病患的可能性較高,何苦非得要繼續原有療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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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為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曾是公益性質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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