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高官駕車重創男大生幾成癱...靠呼吸器度餘生 判賠1300萬

▲高雄地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檢署。(圖/翻攝Google maps)

▲高雄地方法院外觀。(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子倩/高雄報導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管理局副局長鄒漢貴,5年前駕車行經楠梓區左轉時,擦撞對向何姓男大生機車,何男頭部重創顱內出血、右腳踝開放性骨折,臥床需仰賴呼吸器、生活無法自理,法院依據車禍鑑定認定肇事原因是鄒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依過失重傷害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定讞,民事部分,高雄地院判鄒須賠何男終身看護費用1000萬餘元、另需賠其父母各150萬精神慰撫金,總計1300萬餘元。

鄒漢貴對判賠結果表示無法接受,一定上訴,稱當時何男車速疑過快,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會撞上他的車。何男的委任律師則指出,車禍肇責釐清已經過三單位鑑定,全部都是何男無責任,這部分事實已明確。

判決指出,2016年5月27日傍晚5點10分,當時鄒漢貴開車沿著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一路行駛,左轉清豐二路時,和騎車直行的何姓男大生擦撞,何男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右足踝開放性骨折等傷害,事後雖緊急送醫,仍因腦部受損幾乎癱瘓,醫師診斷他需要使用呼吸器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生活,他的父母替他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獲准,並向肇事的鄒漢貴求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約1500萬元。

刑事部分,鄒漢貴抗辯,指稱何男疑似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會撞上他車子的B柱位置,對車禍肇事責任也有過失。不過,法院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案發當天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肇事的主因是「被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何男的部分則無肇事因素,因此認定鄒漢貴須負全部肇責,依過失重傷害罪判6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定讞。

民事部分,法院審酌何男至今只能輪椅代步,有終身受專人全日照顧的必要,依照國人男性壽命77歲來計算,何男車禍時年僅22歲7個月,還有54年多可以生存,判鄒漢貴須賠償何男1千萬餘元,另外還得賠其父母各150萬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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