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送240元水果禮盒遭控賄選 宜縣前議員賴良洲更審仍無罪

▲240元蘋果禮盒賄選被判3年,宜縣議員賴良洲躲過當選無效。(圖/資料照,記者游芳男攝)

▲宜縣前議員賴良洲賄選案,更審再獲判無罪。(圖/資料照,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縣頭城鎮的國民黨黨部主委賴良洲,2018年間參選縣議員時被控以240元水果禮盒行賄,一審法院認定他行賄買票,判刑3年,但二審高院改判他無罪。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後,還是認定他僅是一般送禮,並無約定投票給特定候選人,14日再度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可上訴。

本案弔詭的是,賴良洲刑事賄選的部分一審雖然被認定有罪,但宜蘭地檢署對他提出的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院駁回檢方請求,判賴良洲當選有效,一審時就出現民刑事認定不同的狀況。到了二審,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逆轉改判賴良洲當選無效確定,而刑案賄選部分,也逆轉改判無罪,14日刑案賄選的更一審,還是判決無罪。由於賴良洲被判當選無效確定,內政部已經公告由當時的落選頭林金龍遞補當選,林金龍在去年4月10日宣誓就職。

檢方指控,賴良洲在2018年9月11日準備3盒單價240元的蘋果禮盒,分別前往張姓、吳姓、陳姓3名選民家中,親自致贈水果禮盒。其中張姓、吳姓2名選民在家,賴良洲送禮後向2人說「拜託一下、支持一下」,2人道謝後收下禮盒。另外陳姓選民不在家,由家人收禮,但未轉達投票給特定人的意思。檢調單位蒐證後,檢方依照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賄選罪,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賴良洲確實行賄買票,判刑3年,另外收受禮盒的張姓選民判刑2月、吳姓選民判刑2月,均可易科罰金,陳姓選民無罪。上訴二審後,高院改認定賴良洲送禮時間剛好為中秋節,這些禮盒僅是朋友間的一般贈禮,並無期約投票給特定候選人之意,因此改判決賴良洲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於14日宣判,認為賴良洲先前因從事殯葬業,所以有三節送禮的習慣,當時他送禮對象包含葬儀社客戶、工作伙伴、地方人士、親戚等等,不見得有賄選的故意。此外高院也認為,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賴良洲致贈價值240元之普通水果禮盒予這些選民,尚屬合乎社會日常之禮儀活動餽贈,而不逾越社會相當性;亦難認定選民們因收受禮盒,即受影響而動搖投票之意向,故高院不認定彼此間有對價關係,所以才會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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