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廢除限量分案 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司法,法律,法槌,司法天秤,正義。(圖/視覺中國)

▲最高法院廢除限量分案制度,減少人民久纏訴訟困境,卻令人擔憂能否維持一定水準的裁判品質。(圖/視覺中國)

最高法院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為了改善多年來的分案積習,繼2012年4月16日廢除「保密分案」,讓分案程序更透明、公開,避免引起黑箱作業的疑慮,事隔九年之後,實施長達七十二年的「限量分案」也於今(2021)年1月4日正式走入歷史,此舉符合社會要求改革的聲音,值得肯定及喝采。

「人民有迅速獲得審判的權利」,這不僅是國際人權公約所規範的普世價值,更是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基本權利。前此,最高法院不像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作法,案子即到即分,而是依法官當月分案上限來分,以致於卷庫積案如山,人民苦等不到訴訟終結,訴訟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是以取消限量分案制度後,即可解決司法效率不彰的問題,減少人民久纏訴訟的困境。

然而外界擔憂的是,法官審理的案件量倍增能否維持一定水準的裁判品質,或為趕結案美化數字而率以程序審查方式裁定「上訴駁回」,即俗稱:「等六百天才分案,而分案後六天就駁回」的取巧結案方法,反而有礙司法正義之實踐,不但不符公平審理原則,也將滋生確定後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案件,轉而增加其他環節案件量的負擔。

考量舊案有待清理消化,而新案又源源不斷,為求速效,最高法院自去年起即增加法官人力積極清理積案,並放寬辦案期限作為配套,以緩衝龐大的案件壓力。不過,此種調派高等法院法官來擴編最高法院員額及分攤消化積案的作法,與司法改革要推動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背道而馳,徒增基層法官的不滿,並非正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去年7月曾指出,廢除限量分案後,以民事庫存量計算,全數消化需要一年多時間;未來希望借重退休或優遇法官的才能,在三審建立調解制度,雙方當事人若有意願可移付調解,「這是紓解最高法院源源不絕案件的辦法之一」。

從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法院成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據以強制執行,特別是面對大量的勞動和智慧財產事件的息訟止爭,此項提議不失為一良策。此外,監察委員高涌誠在一次座談中也建議將候補法官調到最高法院當助理法官,一來可以強化歷練,二來可以減輕現任者案件負擔,不失兩全其美的解方。

不過,解決最高法院積案方法,除增加法官人力外,正本清源之道,應從減少案源著手,否則廢止限量分案,只是將「法院待分案件」轉為「法官待結案件」,似難以杜絕「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的人民怨懟。

其實,最有效疏解訟源的方法應該是採行「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良以,早在2018年6月26日司法院召開第170次院會,即通過《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法制已建構完成。改革後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可以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抽象規範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以免案件在二、三審間來回擺盪,懸而未決。

以刑事訴訟制度為例,目前對上訴第二審與第三審的條件相對寬鬆,因此上訴案件相當多,被形容為「圓桶型」審級訴訟架構。2017年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中,決議要進行「金字塔型」訴訟改革,也就是修正上訴要件,讓上訴案件減少,結構變成金字塔化,未來第二審採取現行法律審,上訴案件限於判決違背法令,原則上不再作證據及事實的調查,以免浪費程序及司法資源,而第三審則為嚴格法律審,上訴案件限於對第二審判決有:(1)牴觸憲法或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2)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3)違背最高法院判例等三種情形,厲行以後,最高法院法官員額即可縮編,不必逐年增加,避免浪費國家的人事資源及納稅人的負擔。

據報載,司法院前秘書長呂太郎在「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建構完成」記者會上表示,我國每年約有三百五十萬件的訴訟進入各級法院,其中第一審的案件中,有八成因當事人對於「事實」認知不同而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另外第三審最高法院中,則有六成案件因為下級審對事實調查不夠清楚或適用法律等等問題而發回,故為強化事實審的功能,惟有加快改革腳步積極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才能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兼顧法官工作的權益,有效化解最高法院廢除限量分案的困境,才是司改工作重中之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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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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