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鑑定修法迫在眉睫,才能解決司法製造冤案的系統性錯誤。(圖/視覺中國)
刑事訴訟程序其實是檢察官和律師藉由不斷相互檢驗、挑戰對方所提出證據及法律上主張的過程,法官則藉由檢辯相互對於證據和主張,逐步形成對於案件的看法,藉以做出判斷。基於這樣的程序需求,能否確保檢辯雙方都能夠公平、對等的提出證據或進行主張,以及確保檢辯雙方都能夠有機會可以檢驗他方所提出來的證據或主張,就會是制度設計是否合理、妥當的核心關鍵。
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鑑定的法制設計,只要是法官或是檢察官找人做的鑑定,就算沒有讓被告或辯護人有機會在法庭上藉由交互詰問,檢驗及挑戰鑑定報告是否可信,法院還是可以把鑑定報告做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於被告是明顯不公平的。
因為能夠委請鑑定人進行鑑定的,只有法官和檢察官,被告並沒辦法自己委託鑑定人進行鑑定,如此一來,要不要進行鑑定?要找什麼人鑑定?要鑑定什麼?被告都必須仰賴法官和檢察官的「裁量」,也就是要看法官和檢察官的臉色才有機會進行;至於檢察官所提出來不利於被告方的鑑定報告,也因為不必要經過交互詰問,法院就可以直接使用,等於是讓被告沒有挑戰對己不利證據的機會。
針對目前鑑定法制的制度不公情形,司法院院會於2019年5月30日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了目前的制度設計缺陷,讓被告也可以自行委任鑑定人進行鑑定,也明文規範,將來鑑定人原則上必須在審判中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一改過去鑑定人可以躲在書面報告之後,拒絕接受檢驗鑑定報告是否可信的不合理現象。除了解決制度本身的不公平缺陷外,這部草案也明白揭示測謊鑑定的結果,不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
然而,這部被認為相對進步且合理的修正草案,卻在司法院2019年6月5日會銜行政院後迄今長達一年半的時間,仍然遲遲未能通過,以致於草案依舊無法出行政院。而行政院負責這部草案的法務部則表示,仍在「研議中」,並以新聞稿提出雖然同意應強化鑑定程序的程序保障,但也指出不宜排除測謊鑑定結果的證據能力、實務無法負擔鑑定人到庭接受詰問和欠缺私人實施鑑定的配套等三點建議。
其實從法務部所提出的新聞稿可以看出,法務部似乎並不認同司法院所提出的修法方向,法務部既對於被告自行委託鑑定人有所疑慮,也不願意讓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更不認為測謊鑑定應該被排除使用,幾乎完全否定了司法院這部草案的核心。但是,法務部卻也同意目前鑑定程序對於被告程序保障不完備的事實。
面對鑑定制度對於被告程序上不公的現況,法務部在研議了長達一年半的時間之後,除了以新聞稿呈現出不同意的意向外,並沒有真正提出具體的建議,如此一來,幾乎等同是打算繼續維持鑑定制度對於被告程序上不公的現況,也等於剝奪了被告在法庭上以交互詰問檢驗對己不利鑑定的機會。法務部維持不利於被告的缺陷制度,究竟是真的要好好研議?還是基於本位主義,不願面對改革?不願意接受公平合理的制度設計?著實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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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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