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香港特首可協商產生 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圖/路透社)

▲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指特首職務可協商產生。(圖/CFP)

本報訊

《港區國安法》重擊示威運動,亦改寫了香港政治版圖,近日政圈有傳,中央有意在短期內整頓本港政治架構,包括從特首選委會組成入手,取消區議會所佔的117席選委,另改革立法會功能界別等,以削弱民主派在明年3月特首選舉的籌碼。

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若明天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

梁振英稱只是舉例,不評論日後是否需要修改特首選舉方式,又強調香港民主非「主權性民主」,「並非自己750萬人自己圍內的事」,形容這是紅線。

梁振英接受《香港01》專訪時,主動分享1985年作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經驗。他指,本港政治體制,包括整個選舉制度框架都是那時候定下,至今沒有修改,「例如說,《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中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都有一句是這樣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他形容,這是當時社會的共識,亦是與英國人之間的共識,「若我們明天宣布,行政長官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所以在起草《基本法》過程中,為何花了接近五年時間,就是為了解什麼的政治制度及選舉方式最適合香港需要」。

▲▼香港前特首梁振英。(圖/CFP)

▲香港前特首梁振英。(圖/CFP)

參選過特首、做了一屆任期的梁振英指,當時英國人同意香港可透過協商產生特首,是因為知道香港的特色,「(英國)離開之後香港不會變成一個獨立國家,我們並非馬來西亞,亦非印度」。

至於什麼情況下會由協商產生特首,梁振英說,「我舉的只不過是一個例子,我不想誤導,我不會討論日後是否有需要、會否修改選舉方式及制度。我只是返回原本,為何英國人當日也同意香港可以協商產生行政長官?」

談及香港的民主制度,梁振英指,香港的民主並非「主權性民主」,「用英文來說即並非self-contained democracy,與新加坡的民主不同」,強調民主派要承認香港的民主有別於任何主權國家的民主,只能與地方政府相比,「例如東京市、倫敦市政府,只能夠地方比地方。但為何這些市政府市長毋須聯邦政府任命?因為他們的權力比香港特首細得多」。

梁振英明言,特區政府及特首所擁有的權力中,相當一部份是來自中央額外授權,使香港與其他市政府有別,又舉例「倫敦市長只管交通運輸、市政衛生的一部份,現在的新冠肺炎就不歸市長管,但在香港就是由特首管」,由此可見一斑。


【本文獲《香港01》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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