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患者因性衝動,多次與男病友於病房內發生關係。(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女子小妍(化名)2016年間於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時,因情色幻想出現性衝動,與一名陳姓病友於病房廁所內多次發生關係。事後,小妍母親得知全情,氣得對陳男、院方提告求償。高等法院判陳男、院方連帶賠40萬元確定,然而,院方不服結果提再審,日前高院審理後,駁回再審之訴,台大竹東分院仍得賠償,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小妍自高中二年級開始出現幻聽、自言自語、大妄想、失眠、在外遊蕩等精神狀況,自2011年8月起陸續在台北市聯合醫院等多家醫院住院治療,院方診斷皆為思覺失調症。小妍因患病造成認知功能缺損、思考鬆散、聽幻覺與情色妄想明顯,性衝動克制困難、欠缺病識感等症狀,2016年3月間,因思覺失調症發作,住進台大竹東分院治療,而期間小妍結識陳男,2人於病房廁所內多次發生關係。
直到某次小妍母親代為接聽由陳男撥打的電話,聽聞陳男說出「我們有關係,你忘記了嗎?」全案因此曝光。小妍母親控訴,雖然女兒住院期間有服用藥物治療,但其長期受到疾病影響,缺乏性自主決斷能力,陳男卻趁隙而入,侵害女兒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另外主張,台大竹東分院醫護人員疏於照料,讓女兒因此失身,決定對陳男、院方提告求償。
高院審理期間,陳男辯稱,雙方發生關係是在小妍同意下進行,並無脅迫,而小妍也曾在偵訊中明確表示,性交過程均有同意。台大竹東分院函覆新竹地檢署也稱,小妍於案發時,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仍保有足夠之自主判斷能力。
台大竹東分院辯稱,當時發現小妍與陳男多次親密互動後,有上前提醒應保持適當距離,但發現小妍後續仍有撫摸陳男臉部、勾手臂等動作,護理人員便依規定,將小妍隔離並四肢約束,院方方面已盡防範監督、照顧責任義務。
另外,警方偵訊過程,陳男曾坦承與小妍發生關係約3至5次,而小妍有自述「我們在廁所,他(陳男)有問我要不要做愛,我就說好,有射在裡面」等語。根據院方紀錄指出,小妍性需求增大,會主動靠近陳男,曾表示「一直想做愛」、「喜歡陳男」、「想與陳男結婚」等語。高院審理後,認定陳男趁小妍受病症影響,侵害小妍身體、貞操,院方則是未盡保護責任,依法2人應連帶賠償40萬元確定。
不過,台大竹東分院不服結果提再審,拿出護理紀錄證明,主張院方確實有告知、約束陳男應與小妍保持合宜距離,但原確定判決並未說明不採納這項證據之理由。
高院再審庭根據原判決紀載,發現醫護人員「甚至於發現小妍與陳男有親密及肢體接觸之行為後,亦未告知陳男不可以進入小妍病房,及對陳男為約束之處置,終致陳男於小妍病房廁所內,對小妍不法性侵3次」,而再審提出之護理紀錄,僅說明醫護人員於2016年4月1日起對陳男為四肢約束、病室隔離之處置,在此之前僅是「傾聽、陪伴、告知及提醒」,難認此護理紀錄能影響原判決,最終以再審無理由駁回。台大竹東分院不得上訴,仍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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