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左一)曾到司法院前請求召開憲法法庭,現在終於如願。(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使用獵槍狩獵遭判刑3年6月定讞,但本案也引發原住民狩獵文化與現有法制衝突問題。為解決相關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決定,將於3月9日上午9時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本次爭點包含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平衡問題。屆時將由雙方與專家學者,進行辯論。
本案發生於2013年7月,當時54歲的王光祿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便在臺東山區狩獵,獵到一頭台灣長鬃山羊與一頭山羌後,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最後被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最高法院最後將他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定讞。但前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本案有法律上疑義,因此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後,也公開召開言詞辯論庭審理,並在2017年9月底作出裁定,認為本案有違憲之虞,因此首度以最高法院名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王光祿本人也在2018年7月間,到司法院遞出釋憲聲請書。
案經大法官會議審理後,決議召開憲法法庭,討論本案。大法官列出本案爭點如下:
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部分:
我國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上述權利之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其性質屬於個人權或群體權或二者兼具?
2、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之平衡:
(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之主張如何與憲法所規定之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
(2)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於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其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
(3)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得為如何之管制,始屬合憲?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就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係採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憲?除上開條文所定之「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外,是否應包括自用之目的(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參照)?
3、自製獵槍部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以行政罰。上開規定將得免除刑罰之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違憲?又上開免除刑罰之規定未及於(自製)空氣槍,是否違憲?
4、以下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1)狩獵活動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意義與重要性如何?原住民狩獵對生態保護之影響如何?
(2)傳統上,台灣原住民族之狩獵方式與狩獵工具為何?台灣原住民使用槍枝作為狩獵工具是始於何時?其用以狩獵的槍枝是否僅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包括空氣槍?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關事先核准之申請部分,與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以及生態保護之間有何關聯性?
(4)以上各項如有實證研究資料,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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