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5月31日晚間9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卻在停等紅燈時被柯姓警員抓包使用手機,事後挨罰3000元罰鍰;他不服提出訴訟並辯稱,警員看到的是汽車儀表板反射光,不是手機。但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日前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黃男辯稱警員看到的是儀表板的反射光。(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時天色昏暗,而且他的汽車隔熱紙很黑,警員看到的應該是儀表板的反射光,卻誤以為是在使用手機,當下因為趕時間,沒有多加爭執,簽完名隨即離開。
「警察也是人,也有可能前一天沒睡好。」黃男認為,事後曾申訴,得到的回覆是警員有受過專業訓練,在這方面是絕對不會看錯,而且雙方沒有什麼恩怨,沒有必要誣賴,但他無法接受「警員不會看錯」這一點,於是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單。
對此,柯姓警員出庭證稱,當時他行經中港路與建豐街口,發現正在等紅燈的黃男手持行動電話,還做出滑動的動作,這才確定對方手上拿的是手機,不是儀表燈或汽車導航畫面的光。
▲警員證稱的確有看到黃男滑手機。(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柯員與黃男當時僅相隔2、3公尺左右,理論上應該可以看得很清楚,況且他不僅是目睹違規並舉發的警員,也願意到院具結證述,擔保證言的可信性,加上受過警方專業職業訓練,對職務上事項的觀察程度及違規事實判斷,自然比一般人更為專注。
法官接著指出,一般車輛的儀表板位置是在駕駛座前方,如果駕駛拿著手機,與儀表板之間還有方向盤這個間隔,警員又是透過駕駛座的車窗玻璃看見,顯然沒有誤判的可能,最終不採信黃男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