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現行國家考試制度定有典試法與監試法,必須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人監試。考試院28日表示,監院過去多次表達監委不宜續任監試工作,因此院會通過廢止《監試法》,並送請立院審議。
考試院28日表示,國家考試制度定有典試法與監試法,分別規範考試的典試及監試事宜,但《監試法》自1950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後,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與現況有所不符,社會各界有廢止《監試法》議論,且監察院也多次表達監察委員不宜續任監試工作,對《監試法》存廢與否,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職權。
考試院指出,考量國家考試辦理的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基此建構的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均已十分完善且過程相當嚴謹縝密,於試務資訊化後,藉由善用資通科技,國家考試更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目的。
考試院提到,《監試法》廢止後,監察委員如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情事,仍可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發揮客觀監督行政機關角色,因此擬具《監試法》廢止案。
最後,考試院說,現行考試制度源遠流長,國家考試的公平性與公正性,早已獲得國人普遍信賴,《監試法》廢止後,仍將繼續強化典試與試務控管機制,以維護國家考試公信力,保障國人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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