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配套國內廠商吃不到? 國防部提4點澄清

▲▼蔡英文主持「潛艦國造廠區動土典禮」。(圖/記者林銘翰攝)

▲潛艦國造廠區動土典禮。(資料照/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針對外界質疑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配套子法,讓國內廠商看得到卻吃不到,也欠缺系統整合。對此,國防部30日提出4點澄清,強調在廠商評鑑時,有一定的標準,廠商後續參與軍品採購招標時,均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並以最有利標決標,不會發生國外代理商直接運用國外設備,讓國內廠商無法得標等情形。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去年經立法院三讀,國防部擬定的配套7個子法細部規範,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公告實施;不過,近期被質疑,只讓國內廠商看得到卻吃不到,配套法令也欠缺系統整合,而獎勵金與研發費更有落差,導致國防產業廠商財務風險較大。

對此,國防部表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及8項配套法規,主要係扶植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於符合安全查核條件下,依其專長領域實施甲、乙、丙級分級評鑑後,均可爭取參與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之機會。

另外,國防部指出,對廠商評鑑時,均將國內系統開發實績、科技水準、資金規模、廠房設備等實際產能,納為評鑑要項,同時廠商後續參與軍品採購招標時,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由國防採購室將國製產值比例、廠商級別加分、合理成本分析等,優先納入評選配分基準,並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故不會發生找國外代理商直接運用國外設備,致國內具產能廠商無法得標之情形。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本條例規劃之一等、二等及三等軍品,均包括研發、產製及維修等需求,若屬「研發建案」,均依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編列相關研發預算,並配合經濟部實施國內研發產能評估後,辦理招商作業;故廠商一經得標,均可依契約期程逐年支應研發預算,且得標廠商尚可依獎勵配套辦法,申請優惠利率融資,故不會有廠商研發經費落差的問題。

至於有關廠商安全查核配套法規,國防部指出,已規範對廠商安全查核內容,主要包括人員、設施(備)及資訊系統之查核,並由本部政戰局編組軍備局、通次室,針對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之人員背景、主營業所或其分支、廠房、辦公室等處所設施(備)及資訊網路、個人作業系統等軟硬體之安全維護措施,實施定期與不定期安全查核,以確保國防科技與機密安全,故並未對廠商無涉國防事務執行之員工或設施等全數納管。

國防部表示,本條例8項配套法規於109年9月訂定及發布後,本部即於國防法規資料庫網站公告,並於109年9月及11月辦理2次向國內國防廠商説明會,同時宣導每半年均將賡續辦理法規座談會;有關國內國防廠商針對本條例及各配套法規相關建言,均歡迎隨時向本部業管部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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