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黃姓女組長被丈夫懷疑外遇2小王。(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台積電1名女組長2020年婚內同時劈兩男,人夫先在3月間發現妻子與黃男疑似車震,後來又發現妻子的汽車連停鄭男租屋處附近5日,因此怒向2名小王索賠200萬元。2男雖都否認不倫人妻,但法官卻發現,鄭男聲稱與人妻在租屋處談公司專案秘密,卻未避嫌,讓人妻獨自1人前往租屋處長達10小時以上,認定已超越男女洽公關係,判鄭男賠15萬。而黃男事證不足免賠。
人夫魏男表示,他與黃女結婚29年,去年3月間發現妻子的車停在黃姓男同事車旁,妻子還坐進對方後座,他前往拍窗,黃男嚇得搖下車窗,他才看到妻子與黃男衣衫不整坐在車內,妻子更氣得在車內大叫「我要跟你離婚」。
接著,他在發現妻子竟有金山東街的停車繳費單,由於妻子後來發生深夜未歸,他才在4月1日愚人節當天前往金山東街埋伏,果然發現妻子把車停在該處,而她則在附近某處公寓長時間逗留。人夫魏男發現妻子與魏男同居一室後,又查看行車紀錄器,得知妻子同時出軌兩男,讓他精神崩潰,要求黃、鄭2男各賠200萬元。
黃男向法官表示,人夫提出的行車紀錄器已毀損,只有聲音未有影像,懷疑是遭安裝竊聽器,違法取得錄音檔,而自己與黃女同事15年,交情不錯,去年3月間,他買了鶯歌陶杯放在車上讓她挑選,也順便在後座聊天,沒想到人夫朝他拍車窗,他誤以為是歹人,才會嚇了一跳,黃女後來也和人夫發生爭吵。黃男說,當時若有逾矩,不可能在衣衫不整情況下面對人夫,而對方也沒拍照。要求法官駁回原告請求。
鄭男則表示,黃女是組長,他是工程師,兩人公事來往頻繁,遇到專案瓶頸,常需交流最新資訊,不過專案屬機密,並不適合在公開場所討論,才會選擇到他租的地方談公事,同時否認曾與黃女牽手、擁抱,無法以此推測2人有超越正常男女交往界線。
且人夫提供的影片並無說明來源,且是下往上拍,看起來並不像是合法取得的監視器角度,更像針孔偷拍,屬違法取得,不具證據力,對話內容也無法證明他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要求法官駁回所請。
法官調查,雖鄭男主張影像資料屬違法取得,不應具效力,但即使人夫安裝竊聽器、追蹤器在黃女車上,而車輛卻是魏男與妻子共用,監視畫面也是租屋處走廊,並非安裝於被告的屋內,且人夫既有相當理由懷疑妻子外遇,而用錄音、監視器方式取證,也未造成2名被告隱私權受損,即使違法取得,也未超過比例原則,仍有證據力。
法官認,黃男與人妻坐在後座,雖有一張照片佐證,但僅拍到2車併排,未拍到2人在車內整理衣物等畫面,難以證明2人出軌,且2人的車停在公共場所,仍可透過窗戶看到車內,若有曖昧,應選擇避開人潮的地點,加上錄音僅錄到不明男子對話「我昨天有沒有體諒你?」,無法證明黃男侵害原告配偶權,判黃男免賠。
另一名鄭男雖否認與人妻不倫,但鄭男明知黃女是人妻身分,還與對方連續5日密切同處一室,且清晨進去,深夜才離開,就算談論公事,也可選開放的公共場合或公司,不用到鄭男的租屋處單獨討論,鄭男明應避嫌,卻長時間與黃女獨處一室,超過正常男女正常洽公往來,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法益是可採信的。
而錄音檔中黃女對不明男對話「我夾在中間我真的是兩難」、「不管跟誰,不管跟你、跟鄭男都好…,婚不離我還是人家的第三者」等話細察,黃女與鄭男確有男女私情之曖昧情愫,不是一般社交,加上黃女曾多認留在鄭男租屋處,行為已超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侵害原告婚姻圓滿生活,情節重大,判鄭男應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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