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從銀行員之死談再審制度問題

▲▼經理人,銀行員,司法,法律,正義,證據。(圖/視覺中國)

▲在現代版百官行述案中,飽受司法摧殘且已逝去的銀行員諸慶恩,以現行再審制度恐無法還其清白。(圖/視覺中國)

因富商翁茂鍾手中27本記錄著與司法人員不當飲宴的筆記本,引爆一場司法圈風暴。因此,司法院與法務部分別做出調查報告,或不具貪污對價,或因逾越時效等理由,最終會被懲處者恐不會多。更值得關注的是,一位飽受司法摧殘且已逝去的銀行員諸慶恩,以現行的制度是否可能還其清白?

在1990年代中期,翁茂鍾所經營的怡華公司,因股票選擇權投資失利,慘賠近一千萬美金,而遭巴黎銀行求償。孰料,此公司財務經理卻自首稱本票為其偽造,經判決有罪但緩刑後,在當事人皆未上訴而確定,這連動到民事求償訴訟,法院因此判被告免賠確定。因此,翁茂鍾反指控銀行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偽造文書,第一審雖判無罪,但第二審改判有罪、緩刑,在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時被告死亡,並於2002年以不受理判決為終。

整起案情充斥著紅頂商人與司法人員的不當往來,自應提起非常救濟為之平反。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僅限於有罪判決確定者,並不包括不受理判決。只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2條,即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時,才包括不受理判決。

如諸慶恩案,自然是要求得無罪判決確定,始能還其清白。在此案的有罪判決,已經最高法院撤銷,並以不受理判決為確定下,能否聲請再審,就會產生適用上的爭議。

若聲請再審可能受限於法條的框架,就只能藉由非常上訴來糾正。只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但在當事人死亡,即應為不受理而無庸為實質審理的法條規定下,此判決亦無任何違法之處,若真提起非常上訴,法院又面臨法條能否彈性解釋的疑問。

除了上述的法律障礙外,對於聲請再審,由於仍是藉由現有的司法體系為救濟,這就又有現實面的困境存在。因就刑事再審來說,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即便參與過之前審判,仍無庸迴避,但在此「現代版百官行述」案裡,到底有多少法官涉入其中,外人仍無從知悉,這都無法避免道德風險之存在。則於未來的制度考量,實有考量司法體制外,建議可另外設置例如法國的再審委員會,以來掃除如此的現實障礙。

此外,針對民事判決的扭轉,障礙也不小。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雖列有參與審判的法官因該訴訟而犯刑事犯罪或受懲戒處分,可聲請再審的事由。但目前承審法官是否受刑罰或懲戒仍處於調查階段,是否會被起訴,甚或被定罪,都屬未定之天,更有其難度。更糟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民事確定判決已超過五年,一律不得提起再審,這實屬荒謬,若判決真屬有誤,何有經過五年就會變成正確之理?

藉由此案正是檢討再審制度的最佳時機。更重要的是,無論有多麼困難,也不管司法是否病入膏肓,都得還諸慶恩一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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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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