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中生搭公車遭陌生男子用胯下貼近腰部、臀部。(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羿妏/台南報導
25歲男碩士阿俊(化名)2019年10月31日下午5時許,分別於嘉義市文化路、垂楊路口的BRT公車月台及公車上,二度以胯下碰觸17歲女高中生小花(化名)的臀部、腰部,騷擾得逞。一審嘉義地院依法將阿俊判刑5月,案經上訴二審,阿俊仍否認犯行,辯稱以其身高180公分來看,無法碰到身高160公分以下的小花腰、臀部,不過台南高分院當庭直接測量打臉阿俊說法,最終維持原判,另以阿俊認罪致歉為由,宣告緩刑2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事發當時阿俊於公車月台候車時,趁小花等車、疏於防備之際,整個人身體上前碰觸小花的臀部、腰部,隨後小花發現有異狀,將身體向右側挪動,阿俊才將身體站直,未繼續緊靠。孰料,阿俊見公車進站停妥、小花上車後,竟一路跟隨小花,並趁機再以同樣方式碰觸小花臀部、腰部,二度騷擾得逞。直到小花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一審期間,小花提到,起初以為阿俊是不小心的,沒想到第2次於公車上時,她側身站在走道上,原以為以一般人走過去,是不可能會碰觸到她的臀部、腰部,但她的身體卻有大面積範圍受到碰撞,因此認為阿俊是故意碰她,惟當下沒辦法確認阿俊是以哪個部位碰觸到,僅知道是肉體有接觸到,以站的位置來判斷應是「阿俊的胯下」。
阿俊否認犯行,辯稱當時不知道自己與小花搭乘同班公車,也沒看到小花在公車上。阿俊辯護人則稱,根據監視器畫面,無法看出騷擾行徑,阿俊與小花有相當距離,且小花回頭查看時,阿俊面無表情,縱使阿俊有騷擾,也欠缺主觀犯意。
不過,嘉義地院勘驗相關事證後,不採信阿俊說詞,並考量阿俊矢口否認犯行,兩造尚未達成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罪,將阿俊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
案經上訴二審,阿俊仍否認犯行,辯稱自己身高有180公分,小花身高不到160公分,依小花敘述來看,他應該要蹲下才會碰到小花的腰部、臀部,但從公車畫面上,並沒有這樣的動作,至於他於車上來回走動、東張西望,只是想看看有無做過站,與性騷擾犯行均無任何因果關係。
然而,台南高分院審理時,直接請身高155公分的法院助理站在183公分(有穿鞋)的阿俊身旁比對,結果阿俊站立時的胯下、大腿部位,無須蹲下即可碰到助理的腰部、臀部,當場打臉阿俊說法。事後,阿俊坦承犯行,與小花達成和解,當庭致歉,而小花家長也表明願意原諒阿俊,因此台南高分院嬸審酌一切情狀後,除了維持一審原判,另宣告阿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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