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中庸里前里長黃許銘,2016年陸續侵占回饋金約20萬遭士林地院判刑2年10月。(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北投區中庸里前里長黃許銘,2016年12月間陸續侵占回饋金20萬餘元,因未支付採購費全案才遭檢舉,士林地院審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黃許銘2010年到2018年間擔任中庸里里長,但卻從2016年12月間起,陸續辦理相關活動及物品採購,並分別向北投區公所及台北市北投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申領經費,再經北投區公所透過集中支付系統撥付入中庸里辦公處專戶,以及北投焚化廠管委會以開立北投區農會支票方式交付黃許銘兌現領取。
豈料黃許銘明知活動及物品採購核銷撥付之款項,都應支付廠商相關採購款項,屬於公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將北投區公所撥付入中庸里辦公處專戶用以支付採購款項之經費,分批提領或轉入個人所有帳戶內,以及將北投焚化廠管委會開立之支票於前開個人帳戶內兌現,再變易持有為所有,陸續提領或轉匯相關款項用以支付個人消費貸款或日常生活花費,而未用以支付廠商,合計共侵占20萬5,770元。
合議庭審酌黃許銘侵占公款已經付清,予以減刑一次,但仍痛批,他身為里長但卻不知表率守法,未能恪遵法律規定,反而侵占公款,嚴重破壞國家政治清明、傷害公務機關聲譽,妨害政府相關補助、回饋經費運作及執行。全案依照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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