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豐Q版商標「鼎仔」侵權 設計公司求償270萬「獲賠2萬確定」

▲▼鼎泰豐與寶來文創公司爭議商標「鼎仔」。(圖/翻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

▲鼎泰豐與寶來文創公司爭議商標「鼎仔」。(圖/翻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知名餐飲店鼎泰豐的Q版文創商標案,纏訟4年終於落幕。寶來文創開發公司指控,顏姓前員工離職轉任鼎泰豐,還把寶來先前幫鼎泰豐開發的「鼎仔」、「飛鳥」圖案拿去製作明信片販售,侵害寶來著作財產權,求償27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判決確定,鼎泰豐和顏女等人共要賠償2萬元。

寶來文創提告指控,當初和鼎泰豐簽約合作,由寶來設計「包仔」、「鼎仔」等Q版圖像供鼎泰豐用在相關文創商品,後來雙方解除合約關係,寶來公司負責商品設計的顏姓員工,卻在2011年間跳槽到鼎泰豐,還拿其中「鼎仔」、「飛鳥」圖樣,用來設計製作一系列的「鼎泰豐紀念明信片」,還把「鼎仔」拿去登記為商標。

被告的鼎泰豐以及負責人楊紀華否認故意侵權,質疑「鼎仔」、「飛鳥」2個圖案簡單,沒有特色,欠缺原創性,應該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且公司也不知道顏女設計的圖案有沒有侵權;顏女則解釋,在寶來時期畫的「鼎仔」是未完成作品,沒被寶來採用,認為當時設計的圖案,沒有原創性。

▲▼鼎泰豐被寶來文創指控涉嫌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飛鳥」圖。(圖/翻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

▲鼎泰豐被控使用侵權的「飛鳥」製作明信片。(圖/翻攝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則認為,寶來提出的「鼎仔」有站姿、休息中等各種不同表情,客觀上可看出創作者的思想和情感表現,具有「原創性」,而「飛鳥」圖案也同樣具有創作性,2個圖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智慧財產。

雖然寶來主張遭到侵權求償270萬元,但一審遭駁回後,寶來上訴縮減成只求償165萬元,法院認為,寶來遭侵權的圖案,指是被用來設計成明信片,不是鼎泰豐主業,考量明信片銷售業績,最後判鼎泰豐、鼎泰豐負責人、顏女3人總共要賠償寶來2萬元,案經最高法院在2020年1月駁回上訴確定。

此外,鼎泰豐另外因未經授權,就把「鼎仔」用在春酒晚會布幕,涉嫌重製侵權的刑事案件,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台北地院已經在2019年間判鼎泰豐要罰6萬元,因鼎泰豐未再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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