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雞排妹爆料主持尾牙時,遭到公司老闆與現場男歌手性騷擾,而遭指名的男歌手則透過經紀公司表示,對於這些言論不排除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另外,有一男子旅居美國30年,去年邀請女子至親戚家拿肉粽,在離去時趁女子不及抗拒下親吻其嘴唇,法官判決認為,男子主張在美國友人離開時親吻臉頰是禮儀無有性騷擾意思並不足採,判決其有期徒刑4個月。
新聞上常會出現性騷擾的相關新聞,但究竟怎樣的行為會構成性騷擾呢?
怎樣的行為是性騷擾呢?
根據《性騷擾法治法》第2條規範的性騷擾行為,是性侵犯以外有以下幾種違反相對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1種狀況比較像是利用上對下關係,舉例來說:像是利用公司內上司與部屬的關係,威脅如果不怎樣就對其不利等。第2種狀況則是較常見的情形,例如說黃色笑話、發色情圖片、觸摸身體部位等方式,而使相對人感受到敵意或冒犯。
從此一條文來看,除了第1款比較具體一點以外,從法條的架構來看十分著重「被害人」自己的想法,而使得同樣的一個行為由不同人來做,或對不同人做結果可能不同。舉例來說,同樣是一個摸手的行為,如果A來做可能當事人覺得沒關係,但如果換成他討厭的B,就有可能對其構成性騷擾。
雖然看起來只要對方不喜歡就會構成性騷擾,但其實不用擔心,也不是所有對方討厭的行為都一定構成性騷擾,行為仍然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如果無關也不會構成性騷擾。當然,如果沒有要性騷擾的故意,自然也不會構成性騷擾。所以如果是為了提醒他人注意而拍了對方肩膀,由於沒有性騷擾的故意,就不會構成性騷擾的罪責。
互相尊重才能防治性騷擾
回到上面提到關於親吻的案例,由於親吻屬於一種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行為人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時親吻對方,造成對方感到冒犯,基本上就會構成上面說到的要件,因此符合「性騷擾」的定義,可以透過同法第25條來處罰!
性騷擾案件並沒有所謂的特定年齡、特定性別的狀況,每個人都有可能會被性騷擾,而每個人也都有可能是嫌疑人。避免性騷擾的發生,唯一的方法是學會互相尊重,並在教育中教導每個人的不同,讓生活的環境充滿和諧,才能防範性騷擾案件的發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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