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離婚九個月後產子,被前夫提告侵害配偶權,但她辯稱是自己用針筒注射精液受孕,法官判她贏了。(圖/取自Pixabay)
記者陳韻如/雲林報導
李姓女子與吳姓前夫離婚9個月後,突然傳訊告知,自己產下一子,且孩子是吳男的種,而吳男也收到戶政事務所的戶籍登記通知。不過,吳男認為該孩子是李女離婚前外遇懷孕生下的,於是怒向李女提告求償。李女到庭否認外遇,辯稱是自己取得不明男子的精液後,拿針筒注射而受孕,對此,醫師也出面替李女作證,法官事後則判吳男敗訴。
吳男提告主張,他與李女結婚15年後,於2018年12月5日與李女離婚。然而,李女卻在2019年9月間傳訊告知,她在2019年8月產下一名男嬰,而經婚生推定後,推定孩子是他的,必須與他約定男嬰的姓氏,之後他便收到戶政事務所的戶籍登記通知,限期要求他應與李女約定男嬰的姓名。
吳男表示,李女事後提起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訴訟中經親子鑑定,確認他與男嬰並無血緣關係,並經法院裁定否認父子的婚生推定,而經推算,李女應是在與他離婚前就外遇懷孕,且經過他私下訪查,得知男嬰的生父應為一名林姓男子,他認為2人侵害了他的配偶權,於是憤而對2人提告求償。
不過,李女辯稱,她是在2018年12月5日間與吳男離婚後,才向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取得精液,並用針筒注射精液受孕,並無合意性交。再者,吳男提出的通姦告訴,也在檢方函詢過婦產科醫師,確認她是在2018年12月5日後才受孕,而獲不起訴。
對此,法官傳喚李女的婦產科醫師,以釐清李女受孕時間,以及用針筒注射精液到陰道是否受孕等,而醫師則證稱,無法精準斷定確定受胎時間,但若是以超音波週數來推算的話,受胎其應是在2018年12月5日之後。至於針筒注射精液部分,醫師則回覆,「只要精液在陰道就有可能,不管用什麼方式。」
法官事後根據醫師的證詞,實在無法斷定李女受孕懷胎的時間是在離婚前或後,且吳男也無法提出有利證據證明李女外遇,法官最後判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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