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霄飛車。(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邱茀濱/綜合報導
17歲吳姓少女8年前到六福村搭乘「笑傲飛鷹」雲霄飛車意外猝死,少女父母向遊樂園各求償325萬元,但一、二審都敗訴。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再以少女原本就有暈車症及心律不整,與園區有無標示「違反警告標示的後果或嚴重性」之間無因果關係為由,判家屬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意外發生在2013年4月,吳姓少女(當時17歲)搭乘「笑傲飛鷹」後,出現嘔吐、休克症狀,園方雖緊急將她送醫急救,但仍宣告不治。家屬認為,園區明知設施有一定的危險性,遊客恐怕會有休克和心肺功能失能的危險,卻沒有在現場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家屬還指控,第一時間通報工作人員後,園區救護車卻花了9分鐘才抵達,再加上救護人員誤判情勢,一開始沒有將擔架推入現場,直到發現吳女不對勁,才返回救護車拿擔架,錯過黃金救援時間,才會愛女喪命。少女父母以此向六福村各求償325多萬元。
一審、二審均判家屬敗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認為,「笑傲飛鷹」在2012年9月間甫經安全檢查合格,案發時不僅仍在有小期間,且各項機械結構、電機系統當天都無異狀。
設施附近多處也設有警告標示,提醒遊客如有心臟病、容易暈車暈船、身心不舒服者請勿乘坐,現場廣播也一再播送「心臟病、身心不舒服者請勿乘坐」等警語,且六福村有多名護理師、護士、救生人員等員工,再配合救護站和救護車等設備,因此認定遊樂園提供相關遊樂設施、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更一審指出,經法醫解剖鑑定,判斷少女生前患有暈車症及致心律不整性右心室心肌病變(ARVD),疑似因為乘坐「笑傲飛鷹」後引發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而死亡,乃意外死亡,無從以她的死推論設施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與六福村有無標示「違反警告標示的後果或嚴重性」之間無因果關係,判定六福村沒有賠償責任,駁回訴訟。但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六福村官方網站,從瑞士引進的「笑傲飛鷹」為U型滑軌懸吊式螺旋雲霄飛車,每次可乘坐28人,軌道全長190公尺,最大落差達56公尺,約19層樓高,瞬間時速達122公里,在1分30秒的歷程中您將兩腳懸空、以360度螺旋沖天、90度垂直俯衝急速下降,驚嚇的程度絕對讓你頭皮發麻、冷汗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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