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所待的婚友社公司有諸多不合理規定,氣得她離職後上法院提告。(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在台中某婚友社擔任業務的林姓女子,因忍受不了公司多種不合理規定及待遇,在任職滿一年後決定離職,離職時她為了捍衛自己權利,遂提告要求公司清還積欠她的工資等多筆費用,並控訴雇主「勞健保低報」、「國定假日未給加班費」、「沒給特休假」等問題。台中地院審結,判婚友社敗訴須賠償林女近10萬元,以及替她補繳勞退金1萬餘元,並替她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全案仍可上訴。
林女2018年10月起在台中某婚友社擔任客服業務,負責婚友服務的銷售,薪資為底薪加伙食津貼,並依當月業績計給獎金(若業績未達標即倒扣薪資)。林女工作至2019年7月中旬時,因未領到應領的薪資,向老闆提出離職申請,後來因老闆慰留,僅請了幾天無薪假休息,隔(8)月又恢復上班。
然而,婚友社老闆後來仍不按時給付薪資,原定10日發放的工資竟遲至月底才轉帳,林女忍無可忍下決定離職,不料後來,她向上司提出要在離職前把特休假用完,怎料再遭拒絕,且老闆還以「公司財務狀況出問題」為理由,表示無法給休,僅同意用假換錢。對此,林女氣得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而在調解失敗後,就直接上法院提告。
林女氣憤主張,公司待遇及規定都有諸多問題,不僅要求員工不得於國定假日排休,且國定假日上班及平日加班均不發給加班費,又經常不按時發給薪酬,對於業績要求不達標即扣薪,讓她壓力大到一度做不下去。
林女再控訴,公司明明就有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工勞、健保自付額,卻欠繳勞健保的保險費用,也未依她薪資投保、提繳勞工退休金,她工作到後期月薪已達4萬5800元,公司卻仍以最低級距申報。對此,她認為公司應她所積欠的工資、延長工時的費用、國定假日加班費、特休假工資及勞健保等費用,並且替她開出「非自願離職書」。
法庭上,婚友公司坦言確實有拖欠林女工資,但都已在她離職錢還清,又公司雖然有積欠勞保費,但勞工保險局告知,只要傳真有從原告薪資扣抵勞保費的明細給該局即可,不會影響原告申領勞工保險給付的權益;最後,公司強調林女是自請離職,不得申請「非自願離職」。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林女薪資單及打卡紀錄,指出婚友公司違反勞基法屬實,審結判資方需給付積欠林女的薪資3萬3000元、延長工時的加班費4964元、國定假日未休工資4620元、特休假工資2310元、資遣費2萬0266元以及失業給付短少損害2萬7240元,總計9萬4119元,並補繳1萬1182元至林女勞退金專戶,暨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