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宏媒介12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桃園報導
一名男子「阿宏」(化名)與另名曾姓男子,共同媒介12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性交易,兩人則從中收取傭金,以此方式牟利。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法判阿宏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宏與曾男基於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犯意聯絡,讓12名女子先後與不特定男客,在不同的旅館從事性交易行為。其中,每次性交易之價碼,也會因為小姐不同而有所區別,其價格為3000元到7500元不等。此外,兩人還分工,由阿宏負責攬客、曾男則負責將小姐載到指定的性交易地點。
不過,幾次性交易下來,阿宏與曾男也遇過5次男客不滿意應召女子,因此拒絕性交易的情況,其中一次是當曾男將花名為 「小龍女」的小姐載到中壢某汽車旅館時,卻遭到男客當場拒絕,導致該次性交易作罷。另外,還有其餘4次,由不同的小姐遭到拒絕之經驗,因此阿宏與曾男實際媒介成功的性交易次數僅有13次。
▲其中有5次交易遭到男客拒絕。(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全案曝光之後,阿宏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但法官認為其行徑已經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助長性交易之歪風,且先前又有前科,念及其尚能坦承犯行,考量其媒介之性交易次數、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之後,依法給予判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2罪,各判處阿宏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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