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與兒子約好,以過戶房屋換每月給付9000元扶養費,但兒子卻在過戶後消失無蹤。(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曾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獨自扶養兩名兒子,不過,他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長子也患有智能障礙,與智能正常的次子約好,日後每月給付9000元扶養費照顧他,便將老屋過戶給對方。不料,次子拿走房屋權狀後,隨即失聯,讓曾男決定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對此,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審理後,判曾男勝訴。
判決指出,曾男主張,他2008年起獨自扶養兩名兒子,不到30歲即患有腦中風,導致他左耳失聰,並罹患思覺失調症、陳舊性肺結核、中度阻塞性通氣障礙等疾病,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無法正常工作,但仍盡力扶養孩子到成年,而次子為唯一智能正常的子女,曾男便與次子約定好,將老房屋過戶給次子,而次子則必須每月給付9000元扶養費,照顧他與患有智能障礙的長子。
怎料,2020年4月,次子將房地產權狀取走後,即避不見面,打電話也不接聽,而曾男為了照顧長子,扣除低收入戶補助1萬7000餘元後,每月仍得負擔7000元的養護之家費用,讓他生活吃不消,決定提告次子,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
對此,次子經法院通知並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答辯。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確認聲請有據,因此審酌後,判曾男勝訴,次子每月須給付9000元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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