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在北市某大樓滑倒,控訴階梯太滑、顏色太相近,也沒標警語,北院認為管委會有疏失判賠。(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陳姓女子於2019年5月間,步行至北市八德路大樓時,在階梯滑倒撞傷頭、臉、膝蓋、腿,下巴縫合的傷口,更留下蟹足腫疤痕,控訴大樓未在張貼標語、在階梯布置防滑措施,有管理疏失,求償6萬餘元,北院日前判大樓管委會應賠2萬2056元。
陳女認為,不僅階梯防滑不足,且整段梯都是同色質大理石,也沒標出踏面、容易使人踩空,在轉角也沒用軟墊包覆,更沒設置警告標語,提醒堅硬大理石的碰撞風險,求2056元醫療費,及6萬元精神慰撫金。
大樓管委會認為,陳女在公共領域跌倒,且大樓起造時,階梯已採用粗面大理石,啟用至今更從沒人在這摔倒過,也沒人說階梯太滑,陳女並未提出階梯防滑不足的證明,且跌倒自己也有過失。
法院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對大門前階梯有管理責任,另勘驗階梯照片,階梯邊緣沒貼防滑條,各階間顏色相近、以肉眼難以分辨,銳角也無安全包覆,若管委會有注意上述細節,陳女應不會跌得那麼慘,顯有管理疏失,判管委會除醫療費外,另應賠陳女2萬元精神慰撫金,共2萬2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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