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調查幸福人壽詐貸案,認為EFG銀行高層不是被騙,而是知情且配合掩護違法貸款。(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因掏空百億資產,已被判刑定讞服刑中,瑞士EFG銀行另外提告指控,黃、鄧2人涉嫌以公司名義詐貸逾2.2億美元,把錢挪做私用,但台北地檢署調查,時任EFG銀行經理吳曉雲以上的高層主管,都很清楚幸福人壽被「借名貸款」的經過,甚至配合掩護放貸,17日處分不起訴黃、鄧。
鄧文聰因掏空幸福人壽先是被依違反《保險法》背信罪部分判刑10年定讞,入獄期間,又在2020年間,經法院更審依洗錢等罪,判刑16年、4年確定,合併執行刑有待法院裁定,而黃正一也因被判刑9年半而入監。
本件詐貸案經EFG銀行提告指控,黃、鄧涉嫌從2007年5月起,以幸福人壽擴大營運等理由貸款,截至2014年底為止,共貸款2億2575萬8307美元,但這些錢都沒用在幸福人壽經營,而是流入黃、鄧個人實質掌控的Surewin公司,淪為黃、鄧私用。
檢察官林俊廷調查發現,曾在EFG任職的吳曉雲等高階主管,在核貸前的評估、會議,都已經很清楚這些錢的用途規劃,知道雖然是以幸福人壽名義借貸,但實際上會進入Surewin公司,無證據顯示黃、鄧施用詐術,甚至有EFG高層協助配合、掩飾掏空幸福人壽的違法情節,因此依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黃正一、鄧文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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