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先前至竹東生態公園使用公廁時,手指不慎被重達148公斤的公廁門夾斷。(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徐愷昕/新竹報導
羅姓男子2018年9月間至竹東生態公園參加路跑活動時,中途使用公園內的公廁,不料關門時左手中指遭重達148公斤的公廁門夾斷,事後被迫接受截肢手術。對此,羅男提告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國賠115萬餘元;新竹地院審結判他可獲償75萬8434元。可上訴。
46歲羅男主張,他2018年9月23日至竹東生態公園上廁所時,因公廁的門把緊貼門邊(未與門邊保留一定距離以上以),導致他進入廁所欲關上門時,厚重實心木門門邊包鐵的公廁門,在重力加速度下,硬生夾斷他左手中指並彈飛。
羅男痛訴,治療時他逼不得已只能接受截短手術,但至今受傷手指仍常感受到麻、痛等神經不適感。對此,他認為負責管理該公廁的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而經計算後,他決定求償醫療費、薪資損失、就醫停車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共計65萬8434元。
羅男再稱,遭門板夾手當下除驚恐不已、找不回彈飛之手指外,事發後更惡夢連連,左中指截短造成生活上諸多不便,且每每清創皆需面對自己手指不能恢復的痛楚,衡量此磨難將伴原告終身,他另還要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加上前段損失,要求竹縣環保局應給付他115萬8434元。
法庭上竹縣環保局指出,該門把若以正常方式使用,無論慣用左右手,均會握住門把後方有關門動作,認為羅男可能是背對門方式拉回門片,未察覺門片門框所在相對位置而造成傷害,該事故本應歸咎於使用者本身未注意,而非公廁的設計。
新竹地院審理時認為,雖然該公廁廁所門自啟用至今均未曾造成人員受傷,但隨時代演進,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應有更高的安全性標準,並朝向人性化改善,羅男此次所受傷害確實與公廁廁所門設施有所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裁定他請求國賠有理由。
法官審酌一切情狀後認為,除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10萬元外,其餘部分皆屬有據,故判竹縣環保局應給付羅男75萬8434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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