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澳大利亞國會於2月17日三讀通過了「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談判規則」(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修正案,要求大型數位平台,包括Google和Facebook等,提供新聞搜尋、轉貼者,有義務與新聞媒體就轉貼新聞報導之補償金,進行談判,談判不成時,由該法成立的仲裁庭進行仲裁。
據報導,在這個法正式通過前,Google已經與澳大利亞主要的新聞媒體集團達成補償金協議。相對地,Facebook則拒絕談判,揚言將停止澳大利亞帳號的轉貼新聞服務。
為何在此法案下,Facebook若拒絕談判與付費,在其臉書功能中,就只能停止新聞轉貼服務呢?
▲ 澳洲政府立法,要求Google和Facebook等數位平台,必須跟媒體就轉貼新聞報導的補償金,進行談判 。(圖/路透)
新聞網站難收取廣告收益
關於這個特殊的制度,需稍微說明其背景。
許多新聞媒體進行網路世界後,都各自架設新聞網站,並希望透過網站的廣告獲得收益,補貼實體新聞報紙或雜誌的虧損。但有Google這種新聞蒐集、匯集服務出現,以及後來的Facebook等提供新聞分享的社群網站出現,網友們大部分時間都直接透過Google的最新新聞查詢或匯集服務、Facebook的朋友新聞分享,取得最新新聞資訊,而不直接進入新聞網站。
網友將時間停留在Google和Facebook,因而,Google和Facebook取得了網友的瀏覽時間,得以展示廣告,獲得大量的廣告收益。反之,新聞網站耗費大量人力資源產製新聞,卻無法讓網友停留在新聞網站上,故廣告收益不多。
根據統計,2019年全澳大利亞的網站廣告收益,Google獲得53%,Facebook獲得23%,其他所有網站加總只獲得19%。
▲ 網友透過Google搜尋新聞,使Google獲得最多的廣告收益。(圖/路透)
歐盟先前立法 要求大型數位平台須獲新聞網站同意
對新聞網站而言,投入大量成本產製新聞內容,讓網友上網閱讀,卻無法獲得廣告收益,廣告收益大部分都由Google和Facebook賺走,感到不平。
為了解決這樣的困境,2013年之德國和2014年之西班牙,是全世界最早立法要求,凡是提供新聞匯集、整理、連結的大型數位平台,必須獲得新聞出版者的授權同意;倘若未獲得同意就進行匯集、整理、連結,就構成侵權。
進而,2019年3月和4月,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分別通過了新的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其中針對新聞超連結的問題設計一新的規定,一般稱為「新聞超連結稅」(link tax)。內容大致上就是要求大型的數位平台,因提供新聞匯集或轉貼服務,在連結新聞時重製了新聞的部分內容(標題、首行、照片等),並且提供超連結等,屬於侵害新聞出版者之著作權,必須獲得新聞出版者之同意。
不論德國、西班牙之立法,或者歐盟這樣的著作權指令修法,應該都可以說是領導世界的最新立法。但為何此次澳大利亞強迫大型數位平台與新聞網站協商補償金之立法,澳大利亞卻號稱是引領全球的最新立法模式,並宣稱可以為全世界其他國家立法樹立典範?
▲ 歐盟國家最早立法要求,匯集新聞的大型數位平台,須獲新聞出版者的授權同意,否則構成侵權。(圖/路透)
歐盟模式:大型數位平台利用談判地位拒絕付費
主要原因在於,德國、西班牙之立法,乃至歐盟之指令,均只要求,大型數位平台需要獲得新聞出版者之同意,但並沒有強迫雙方一定達成金錢支付的協議。
在德國推動類似法案後,大多新聞網站均同意免費授權給Google News使用,故並沒有造成實質的影響。而在西班牙,因為其規定Google News的這類使用一定要支付授權金給中介團體,而非直接由新聞刊物授權,因此新聞刊物無法免費授權。這樣的設計,導致Google News決定退出西班牙市場,而不願付錢。
歐盟的著作權指令修法也有破綻。歐盟著作權指令明確指出,單純的超連結行為,不需要支付超連結稅。意思是說,一般Google和Facebook在超連結新聞文章網頁時,會重製並使用新聞標題、新聞內容片段、以及新聞照片等,故需要付費。但是,單純的文字超連結本身,並不需要繳交連結稅。
正因為如此,法國在2019年落實歐盟著作權指令修法後, Google的反制之道,就是在新聞搜尋結果上,不再使用「擷取片段」,而拒絕付費,直到新聞網站「同意」其免費使用該新聞內容。但此行為反而引起法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的調查,於2020年4月認為Google此舉乃是濫用其市場力量。
▲ 德國、西班牙的立法,僅要求大型數位平台需獲新聞出版者的同意,但沒有強迫雙方一定達成金錢支付的協議。(圖/記者洪聖壹攝)
澳大利亞立法強迫大型數位平台談判
此次澳大利亞的立法,某程度是在解決歐盟模式的不足之處,避免Google等大型業者挾其龐大的市場地位與談判立場,達成「不用付錢之協議」。
因而,此次立法的提案機關為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負責提案修法,其主要就是為了解決大型數位平台的優越談判地位產生的競爭上的不公平,而設計的立法。
澳大利亞的立法要求,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一定要進行補償金協商,不管有沒有談成協商,都不可以對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差別待遇。
也就是說,除非Google和Facebook在澳大利亞完全不得供任何新聞媒體的搜尋、連結、轉貼服務(亦即退出這塊服務),否則一定要進行補償金協商。
▲ 學者分析,澳洲政府立法強迫數位平台與媒體協議,是補充歐盟模式的不足。(圖/路透)
這個法案,完整的條文乃是「2010年競爭與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草案,名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談判規則」(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修正案。
澳大利亞之立法方式條文非常繁瑣,整部修法光條文就佔了超過50頁內容。關於強制談判補償金以及仲裁程序的內容,就佔了18頁、30個條文,詳細規範各個階段的談判與仲裁細節。
例如,其規定在協商在啟動後10天內無法達成,就直接交由專門的仲裁庭進行仲裁;仲裁庭可在雙方提出的交易「要約」,而仲裁庭可在兩個要約中,選擇一個作為仲裁結果。這個在兩個要約的金額中選擇一個的立法,讓大型數位平台幾乎喪失了談判力量。這也就是為什麼,Google寧可在該法通過生效之前,努力與每一個新聞網站達成三年的協議,而避免走這個新法談判與仲裁程序。
近幾年來,網際網路與行動設備的普及,人們已經將大量的時間,耗費在數位平台上,包括進行閱讀、分享、購物等。大型數位平台對人們生活的產生了巨大影響。
關於網路大型數位平台的責任、競爭地位,乃至廣告收益等,世界各國開始設計各種不同的立法,以調整數位平台的遊戲規則。在這方面,我們可持續關注世界各國的創新新法,並思考如何形塑我國網路世界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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