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育有1女2子,因車禍失能無法生活提告聲請扶養費,但法官認定她未盡養育責任判敗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高雄報導
于姓女子曾有過2段婚姻,皆離婚收場,育有1女2子,她因車禍失能,無法正常生活,2020年間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要求3名子女一人每月給付6133元。不過,3人於法院審理期間稱,從小就遭母親棄養,皆是由祖母、外婆帶大,其中大兒子更指出,自己遭母親家暴過。對此,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日前勘驗相關事證,判于女敗訴。
判決指出,于女曾與唐姓男子結婚,生下唐姓大女兒,離婚收場,接著與李姓男子再婚,生下2名兒子,2010年離婚;她主張,自己於2018年12月6日因車禍身體失能、重聽,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僅能打臨時工,無財產可供維持生活,再加上她無配偶,依法3名子女每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6133元,共18399元。
唐姓大女兒要求駁回聲請稱,母親未曾養過她,其出生後是由外婆、舅舅帶大,國中時僅與母親同住過1年半的時間,再加上自己目前仍需扶養身心障礙的丈夫及4名子女,生活困苦,無力扶養母親。
李姓大兒子指出,他出生2個多月就由祖母照顧,4歲時開始才與父母親同住,不料,小學一、二年級期間,他因遭到母親毆打家暴,經社福單位評估後,改與祖母同住,而直到國中,祖母因年邁無力負擔扶養費,他才再度與父母親同住,只是同住期間,母親仍慣性以言語辱罵他,還會要求他假日赴工廠擔任包裝工人,晚上至加油站打工,將賺取的零用錢全交給母親;他表示,成長過程他並無向母親索取生活費,亦未受到母親呵護關愛,反倒遭家暴,母親未盡扶養義務。
李姓小兒子表示,他出生2、3個月就遭母親請人棄養,自己是由祖母帶大,母親未曾將他帶到身邊扶養,再加上自己目前工作、經濟不穩定,無力扶養母親。
對此,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傳喚其他家族成員,並勘驗相關事證,確認于女於3名子女成長期間,未負擔扶養費用、未盡養育責任,且未能舉證有何正當理由,可不負扶養義務,因此審酌後駁回于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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