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檢察官一次訊問多案 便宜行事牴觸偵查不公開

▲天秤 天使與惡魔(圖/視覺中國CFP)

▲檢察官為了儘速結案,在同一偵查庭內,以「一起問、一起答」的方式,同時訊問多名互不認識的被告,此舉則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圖/視覺中國CFP)

據報載,近日關於檢察官是否可一次訊問多案,引發一、二審檢方爭論不休。事件起因於,台中地檢署洪姓檢察官2020年7月間受理4件酒駕案,為了儘速結案,在同一偵查庭內,以「一起問、一起答」的方式,同時訊問4名互不認識的被告,而被台中高分檢認定違反「偵查不公開」且情節重大,函請台中地檢署辦理。而台中地檢署職務評定委員會2021年1月以洪姓檢察官並未實質侵害偵查不公開要保護的目的,決議不懲處;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則建議洪姓檢察官「自請評鑑」自清,但為當事人所拒。

對此,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於2021年2月17日發表聲明表示,我國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件量動輒7、80件,一次同時訊問多名酒駕犯並非洪姓檢察官首創,在若干地檢署也曾發生,希望例外容許內勤檢察官可以一次訊問多名酒駕或吸毒案的被告。

有關檢察官同庭訊問不同案被告的作法是否妥當,頗有可議之處,法務部長蔡清祥似左右為難,僅回應將多聽各界看法再決定如何處置,以為緩兵之計,值得進一步討論。

偵查不公開維護被告隱私

「偵查不公開」為一般大眾耳熟能詳、琅琅上口的法律原則。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而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則規範在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

首先,該《作業辦法》第2條清楚揭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其次,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內涵,根據《作業辦法》第4條、第7條規定,所謂「不公開」,除不得公開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並包括不得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而不得公開的事項,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

由此可知,將不同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起訊問,並製作在同一份訊問筆錄上,檢察官在進行個別訊問及提示筆錄供簽名時,使其他不同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以見聞、知悉被告的個人資料及犯罪證據等,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至為明顯。

就好像是民眾到醫院或診所看病,均依序掛號排隊候診,經醫師個別診察,絕不能因病人都罹患感冒,為節省時間,一起入內同時問診,此乃顧及病人隱私必要的診察措施,絕不能便宜行事。同理,檢察官就相同類型犯罪(如酒駕或吸毒等)一次訊問多案,作集體式的偵訊,除為顧及各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隱私權保護,亦免大家在場觀摩一起應對。

案件量大時調度備勤檢察官

本案若非台中高分檢堅持程序正義,依「劍青檢改」前開聲明,此項便宜行事的作法早已普遍存在,且非個案,或已行之有年,不宜等閒視之。

固然,基層檢察單位人力配備資源有限,且又受限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檢警共用24小時之規定,內勤偵查程序難免要快速通關,對於情節單純及相同的個案齊一訊問作筆錄可節省時間,迅速完成訊問或諭知具保、請回,對被告也是一種良善處遇。不過,法律原則若無例外規定,執法者理應遵守且不能逾越。若內勤檢察官當日值班遇到解送人犯過多、案件量大時,如有備勤之配置,自應優先調度備勤檢察官予以支援,而非採取合併訊問的作法,徒惹爭議。

再者,本案雖經職務評定委員會認為,酒駕案件本質雷同,合併訊問不涉及實質偵查計畫,不會影響個案後續偵辦,亦未實質侵害偵查不公開要保護的目的,而作成不懲處的決議,不免有迴護之嫌。偵查不公開規範之目的,不僅限於一端,不能以偏概全,已如上述。不過,本案既非個案,光是獨責洪姓檢察官或要求其自請評鑑,顯非公平。

有鑑於基層檢察官改革的呼聲不斷,台中地檢署除已促請洪姓檢察官注意外,宜藉此機會主動進行內部調查與檢討,並報請法務部嚴肅面對「劍青檢改」可行的建議,就法令與制度面通盤考量修正,研議如何賦予檢察官內勤足夠資源,在符合特殊條件下,准許簡化現行流程,以因應實務需要,才是正辦,否則容許違逆上級合法指示,歸責二審檢察官的恣意,而不作適當的處置,立下不良示範,似非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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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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