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在某小吃店工作的小娟(化名)不滿去年1月底請事假一週,就被老闆砍班,從原本每天早、晚兩班,變成只剩下晚班3.5小時,嚴重影響生計,因此決定提告求償,最終獲判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小娟在判決書中提到,她是在2015年8月間開始於該小吃店工作,雙方約定時薪為160元,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以及傍晚6時至晚間9時30分,共早、晚兩班,總計每日工作9.5小時。
▲小娟在小吃店工作將近5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娟表示,2020年1月底她因故請事假一週,這段期間老闆另聘其他員工,哪知道收假之後,她的工作時段就被砍到只剩晚班3.5小時,嚴重影響生計,加上任職期間老闆沒有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這才決定提告求償資遣費8萬8339元、工資3萬9060元,以及12萬6846元的勞工退休金,替自己討回公道。
對於上述指控,小吃店業者強調,小娟請假之後,因為店裡人手不足,曾詢問她能不能銷假上班半日,結果被拒絕,「她在休假最後一天回到店內收拾個人物品,還說不做了,我當場就把工資結算、付清,她是自行離職,我沒有減少她的工作時數。」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業者在小娟請假期間的確有找人來分擔工作,但根據其他員工的證詞,此人到職不久就離職了,故難以認定小娟原來白天的班已經被他人取代,自然無理由求償資遣費及工資;考量到業者對於未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沒有異議,最終判老闆應提繳12萬6846元至小娟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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