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停車場王姓男子被刺殺命案,犯嫌徐姓男子被法官裁定新台幣10萬元具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成功,法院更裁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2月16日發生在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停車場王姓男子被刺殺命案,犯嫌徐姓男子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25日晚上向法院提羈押,台南地院26日下午裁定現金新台幣10萬元具保,南檢提出抗告,台南地院27日深夜11時30分右更裁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就「2月16日安平區永華路停車場殺人案」,向本院聲請羈押徐姓被告,法院原於2月26日裁定駁回羈押聲請,並諭知具保新台幣10萬元、限制住居,27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撤銷發回審查。
法官認為徐姓被告經訊問後,固否認其具有殺人犯意,惟審酌徐姓被告駕駛黑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載同共犯與另紅色馬自達自用小客車,自台南市某處出發至第一現場即安平區育平路某停車場,找尋王姓被害人,於遇到王姓被害人後,共犯之人即下車毆打王姓被害人,且徐嫌明知被害人與某共犯有糾紛,亦為徐嫌所不否認。
另案發後,徐嫌與共犯等人分乘二部車,護送同行傷者至同一間醫院就醫,其後又與共犯一同躲藏,足認本案顯係出於事先謀議,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法官認為,徐螊雖係主動投案,且27日經通知更審後立即到案。然其案發後否認犯嫌,有前揭躲藏之行為,事發後多日,始與共犯分別投案,已有畏罪之事實,如經檢察官偵辦之後發現徐嫌殺人之事實逐漸明確,其逃亡之可能性將隨證據越趨明朗而大增。
另本案過程雖多數共犯已經羈押、禁見;犯案過程亦有許多監視器畫面已經檢警調得;於第二現場持刀動手殺害被害人之共犯亦已經檢察官查知。然徐嫌與共犯間事前如何謀議?如何分工?在台南市安平區育平路某停車場即第一現場與王姓被害人發生衝突時,在場共犯如何下手?所持凶器為何?在被害人遭殺害之過程中,共犯間如何分工?如何聯繫等情,徐嫌與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此外,本案另牽涉數個幫派所衍生之案件,各該案件是否與徐嫌所涉本案互相有所牽,亦未查明。
法官認為,徐嫌所涉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偵查中否認犯嫌,上揭事項均有賴檢察官予以調查釐清。再本案屬於集團式之犯罪,集團成員對於共犯間之拘束力極強,徐嫌於檢察官偵查及法院調查中均始口否認犯罪,徐嫌如未予以羈押,任令其在外,更難期待有坦承之可能性,且極有可能與尚未查明之共犯為串供或滅證之行為。
綜上足認徐嫌確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徐嫌非經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順利進行偵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了解,安平王姓被害人遭刺殺命案,7名涉案人全部被法院裁定羈押禁止接見通信,本案案情將由檢警進一步釐清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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